今日話題:農村幹部官僚化 土地竟成為貪腐行為的重要催化劑

  農村幹部官僚化,土地竟成為貪腐行為的重要催化劑,近日,針對四川資陽五保户申領補助被迫請村官吃飯事件,紀委處分了多名鄉村幹部。然而,村民辦事請村幹部吃飯或者送紅包,是很多地區不成文的潛規則。近年來,隨着城鎮一體化的快速發展,村官腐敗現象日益劇增,尤其是與徵地拆遷相關的貪腐案,涉及數目驚人,也是釀成類似賈敬龍案的罪魁禍首。“村官政治”格局下的後鄉土社會缺乏法制光芒照耀,僅靠道德體系無法維持秩序和人心的平衡。

  要點速讀1“村官”成“村霸”,一些村民只能鋌而走險。2政府給了村官權力但沒有很好地管住他們,而其他村民已經失去了制衡村官的能力。“村官政治”頻出貪腐案,徵地拆遷是重災區

  近幾年,村官貪污幾十萬、幾百萬、幾千萬的大案不斷爆出。村官的腐敗行為發生在村民身邊,不僅直接傷害村民的感情,而且大大降低了政府威信,成為破壞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大量的貪腐案直指農村政治生態建設。如今的農村早已不是費孝通筆下的“鄉土中國”,中國基層鄉村社會從“鄉紳自治”走向了“村官政治”。村官雖不在國家行政官僚體系之列,但它代理着國家權力在鄉村治理中發揮着基礎性作用。再加上“天高皇帝遠”,村官能否避免貪腐,是很多地方農村政治的頭號問題。

  土地是貪腐行為的重要催化劑。在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中,大量土地因為經濟發展的需要而不斷地被開發和利用。據統計,1978-2013 年,城鎮常住人口從 1.7 億人增加到 7.3 億人,城鎮化率從 17.9%提升53.7%。隨之而來在利益的驅動下,“村官”涉土腐敗現象也日益劇增,“村官”與開發商互惠互利,與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結成各種形式的利益聯盟,損害了村民的集體利益。

  2014年,廣東3名村幹部10多年間“鯨吞”1.27億元補償款,2015年,僅江西一地上報百起村官貪腐案,而處於城鄉結合部的村官們更是有“坐地生財”的機會。河南三門峽市檢察院的一項調查顯示:村支書、村主任佔到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總數的46%,其中92%的村官腐敗案件發生在土地轉讓、資金管理環節。徵地拆遷賠償、安置等問題引發了官民矛盾激化和情緒對立。相比之下,村官強迫五保户請吃飯只是小節。

  資陽五保户老人鍾廣福遭遇村官強迫吃飯。這刷新了人們對“村霸”的認知,但這種腐敗還只是小節。

  由於強拆手段暴力,流血事件不斷髮生,由此帶來的違法犯罪成為了農村不穩定的重要因素。2015年2月,石家莊高營村黨支部書記何建華被村民賈敬龍用射釘槍殺死,兩人的糾紛源於強拆和補償款不到位;今年5月,鄭州市薛崗村村民範華培因對拆遷賠償不滿,持刀行兇,致三死一傷。

  “村官”成“村霸”,一些村民只能鋌而走險。

  村官選舉宗族化、基層政權官僚化導致村民不滿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教授陸益龍曾在文章中指出,“從當前鄉村社會的平常現實來看,後鄉土社會的政治的基本性質屬於村官政治”。在農村這樣的“熟人社會”裏,“村官政治”的最大特點在於村幹部的素質和作風對整個村的建設影響巨大。

  另一方面,正如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裏指出的那樣,中國鄉土社會遵循的道德體系是根據儒家孔子提出的“推己及人”,這是一個以自我為中心的道德體系而形成的“差序格局”。道德標準缺乏普遍性,每個人根據他人與自己的關係遠近來進行着不同的道德評價。血緣關係起着主導作用。即使建國後進入了“後鄉土時代”,農村的封閉性減弱,國家權力直接影響農村的經濟生活,但以宗族和家庭為單位的結構並沒有本質變化,這導致村幹部在選舉受當地宗族勢力影響較大,也為村官貪腐埋下了伏筆。


  據媒體報道,大學生村官滿期後離崗率高,能適應農村環境的人寥寥無幾,真正把守村落大權的仍是當地望族。在“差序格局”鮮明的村落裏,大家族謀私利欺壓百姓很常見。某些村官受封建殘餘思想影響,貪圖個人私利,千方百計利用手中的權力為家人、族人和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在一些宗族勢力較大的地方,每當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或村黨支部換屆改選時,宗族勢力總要直接插手農村選舉或者操縱農村選舉,各宗族為本姓候選人拉選票的事時有發生,有些村的村官競選演化成了宗族勢力間的較量。

  一項農村抽樣社會調查顯示,過半的村民對基層村委會、鄉鎮政府、縣政府較為滿意(80分以上),但無論是對村委會還是對鄉鎮政府和縣政府,都有22%以上的村民給予了不滿意的評價。在一些鄉村實地調查中,村民反映的突出問題主要有三大類:一是貫徹和落實國家政策不力,在鄉村發展中未能發揮實質性的帶頭作用;二是幹部的以權謀私與腐敗問題,村民反映“一些幹部沒有帶領大家富起來,自己卻很快富起來了”;三是基層幹部的工作方法和管理手段存在問題,村民常反映“一些農村幹部官架子很大,出來威風凜凜,羣眾看了就不舒服”。

  鄉村居民對村委會和政府的評價

  礙於某些村官的勢力,村民對違法違規現象不敢舉報。四川資陽五保户鍾廣福被調查組要求“做假證”,石家莊高營村賈敬龍父母的養老金因拆遷被扣押。在北京六環拆遷過程中,豐台區怪村中心村黨總支書記郭文、沙鍋村副村長榮軍與評估公司經理相勾結,共貪污國家拆遷款997萬餘元,大量線索只能從網上搜集。反腐專家胡星斗透露,“在一些鄉鎮政府,公開調查不容易獲得真實情況,尤其是村一級幹部,容易出現對上級欺瞞的情況”,所以沒有足夠證據和線索時,紀委採取匿名的方式秘密調查。

  “村官腐敗”有制度性因素,社會自治任重道遠

  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系博士生導師周慶智指出,村官腐敗實際上是一個基層政權組織與基層社會自治組織之間的政治博弈問題,也就是官治與民治之間規則失序問題。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變成村官或村幹部包辦代替,諸如集體土地出租、轉讓、租賃費的多少、土地補償金的收取,基本上由村官或村委會做主,村官或村幹部實際上就是集體財產處置的決策者。

  村官的實質性權力構成有兩個部分:一個來自國家行政體系亦即政府系統;一個來自社會自治體。造成村官腐敗的原因,一是村官手握政府授予的資源管理權力,後者授予權力但因其在行政體系之外又不能有效監督其權力,卻指望社會自治體發揮監督和制約作用;一是社會自治體的自治功能和自治能力在政府不斷的行政架空之下對村官的監督已難有作為。

  簡而言之,就是政府給了村官權力但沒有很好地管住他們,而其他村民已經失去了制衡村官的能力。

  可以説,村官非官亦官雙重代理身份是造成“村官腐敗”嚴重的制度性因素。村官不是公務員,不是體制意義上的“黨政幹部”,不在國家編制內,也不領國家薪資,做的卻是國家幹部的事,而身份則是自治體的農民。其政治資源依賴社會自治體的威望以及初級團體比如宗族、私黨等鄉土勢力的支持。從法理上看,村官職權沒有法律依據,不適用法律規定的職責,因而村官有更多欺上瞞下、中飽私囊的貪腐機會。

  由於制度性因素和監督機制失靈,村民的社會自治權沒有掌握在村民自己手裏,村官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契約人”。一組開封市村幹部的工資報酬顯示,村幹部的收入只是其生活來源的一部分,多數人只是“兼職”村幹部。對此,專家指出亟待出台一部《自治法》來明確規範村民自治權利,約束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為,在法治原則上釐清黨組織與村民自治組織之間的關係。

  開封市通許縣西朱莊村村幹部工資收入和年終報酬

  村官身份的雙重性帶來了法律層面的尷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不足以約束“村霸”。只有把村官從政府體制裏剝離出來,把政府的行政事務與社會自治體的事務做出明確分隔、大力推動基層功能性社團組織的發展,才能發揮自治組織的公共服務功能,實現村莊自治的民主化。

  “村官”成“村霸”,問題不算新鮮,但媒體上不斷傳出的相關報道依然讓人非常擔憂,這個問題需要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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