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第3586期:遏制腐敗中介人,介紹賄賂罪不該再存在

  導語

  昨天的《人民法院報》刊登了一篇名為《介紹賄賂罪沒必要獨立存在》的學術文章,從法理方面探討了這個對於普通人而言比較陌生的罪名,並陳述了其沒必要再獨立成罪的理由。説陌生,是因為這種罪實際判刑的案例很少,但是“介紹賄賂”這種現象可是在腐敗中大規模存在,腐敗掮客或者説行賄受賄的中介人,不僅多,且亂。廢除這一罪名,對於打擊腐敗而言,非常有用。…[詳細]

  要點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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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紹賄賂罪很容易免刑、緩刑,即使被定罪,按照頂格來處理也很輕,這便意味着別有用心者會想方設法讓相似和相關聯的罪行朝它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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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的中介人也好,代理人也好,他們和受賄的公職人員一樣,組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不過分工不同而已,這顯然更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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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該存在理由之一:量刑太低,有縱容乃至成為行賄受賄行為避風港之嫌

  先來看看受賄罪、行賄罪、介紹賄賂罪三者最高刑期的比較:

今日話題第3586期:遏制腐敗中介人,介紹賄賂罪不該再存在

  很顯然,介紹賄賂罪的量刑要輕得多。畢竟只是“介紹”一下,拉拉關係,在一個“人情社會”,看上去似乎談不上嚴重,最高三年的量刑就算是頂峯了。而實際上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根據石家莊市橋東區檢察院楊晶的一篇文章,一個叫田某的人幫鐵礦主和國土資源廳官員拉關係,他拿到了100萬元,將其中的90萬元據為己有,而其餘10萬元送了官員。東窗事發後,怎麼處理田某讓人犯了難,行賄罪、受賄罪、介紹賄賂罪都有分析支持,而該文認為應該是屬於介紹賄賂罪,因為田某主要在其中起到穿針引線的作用。90萬元,絕對是一個巨大的數字,可是按照介紹賄賂罪最高刑期來説,也僅僅是3年,顯然量刑太低了。這相當於在縱容這些腐敗中介人的行為,讓他們有恃無恐繼續亂來。

  這個罪名確實沒什麼打擊力度。最高量刑低,最低量刑就是不罰了。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會發現,該罪名用得很少,全數據庫只有145篇裁判文書與之相關。為什麼呢?新華網一篇報道引用過山東基層法院系統工作人員的分析,是這樣説的——“介紹賄賂案基本在基層法院解決,中院沒有接觸過類似案件,他們分析此類案件少的原因有二:一是先前案例判處緩刑或定罪免刑者較多,檢察院立案隨之減少;二是介紹賄賂罪發現難、取證難、定性難。”新華網的記者查閲判例發現,介紹賄賂罪判例較少——“(2013年)8月12日,上海法院法律文書檢索中心‘刑事文書庫’顯示共有刑事文書94602篇,記者選擇全文檢索‘介紹賄賂罪’僅有3篇相關文書,其中一審審結的2個案件均判決免予刑事處罰,二審的一個案件維持原判,判處了實刑。”

  很容易免刑、緩刑,即使被定罪,按照頂格來處理也很輕,這便意味着別有用心者會想方設法讓相似和相關聯的罪行朝它靠,如《介紹賄賂罪沒必要獨立存在》一文所寫的:“在司法實踐中,要將介紹賄賂行為與賄賂犯罪的共犯行為明確區分往往極其困難。並且,因為介紹賄賂罪的刑罰遠低於行賄與受賄犯罪,由此還導致該罪名常常淪為犯罪嫌疑人逃避刑罰嚴厲打擊的‘避風港’。”這就很讓人擔心了,明明按照受賄罪來起碼要坐10年以上牢的金額,因為判為了介紹賄賂罪,最多就3年,這其中的落差實在是太大。

  不該存在的理由二:其他類似的情況都是按照共同犯罪處理,賄賂國家工作人員不應該搞特殊

  前文所提的案例中,田某其實很像是和官員一起合作,去收取賄賂的資金。實際上,所謂的中介人也好,代理人也好,他們和受賄的公職人員一樣,組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不過分工不同而已。這顯然更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徵。也就是説,他們是共謀的,是一個犯罪整體,中介人的作用非常重要。如報道《陳柱兵受賄案引出“腐敗掮客”問題》所介紹的——“為了規避法律制裁,一些公職人員不敢直接接受賄賂,而是通過自己信任的人間接受賄,行賄人也心照不宣地將賄賂送到‘中間人’手中。‘中間人’一般通過成立私人公司等方式將受賄財物隱匿於公司或者私人賬户,供公職人員日常消費使用。隨着信任關係的增加,‘中間人’也不只是接受賄賂的工具,逐漸異化為幫人出售‘權力’、尋找尋租機會的經紀人,受賄行為隨之從被動接受變為主動尋找。”利益共同體的關係顯露無遺,又怎麼會只是輕描淡寫地“介紹”一下呢?比如陳柱兵,他是原財政部官員,手握國家專項資金的管理權,然而在10年間,收受了2400多萬的鉅額財產為人牟利,全部靠“中間人”幫忙,這其中便有他的情人。

  事實上,在其他類似的情況中,都是按照共犯來處理的。介紹賄賂罪,受賄的一方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如果不是的話,就套不上這個罪。因此,倘若是非公職人員受賄了,那麼都只能按照行賄或者受賄的共犯來處理。毒品犯罪的中介也是另一種常被拿來比較的情況,因為有明確的規定,“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購代賣的,無論是否牟利,都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論處。”顯然,看完類似情況後會發現,賄賂中介人這個角色更適合用共犯來看,否則橫向比較起來也是很説不過去的。

  “高鐵一姐”丁書苗也是個典型的賄賂中介人

  不該存在的理由之三:腐敗中介人現象很氾濫,甚至還會主動創造腐敗“商機”,必須予以嚴懲

  這兩年,大家接觸過不少關於腐敗中介人的新聞,一般都以“XX掮客”而代稱,可以填司法掮客、石油掮客、車牌掮客、環保掮客……在哪個領域腐敗,便可以填哪個領域的名字。

  以兩個故事説明。幾年前,上海法官“集體嫖娼案”轟動一時,也首次將司法掮客的問題推向全社會。不同的媒體報道中,都提到司法掮客並非個別現象,主要以律師為主,而這些人受理一個案子都會收取一筆不菲的佣金。重慶市高法執行局原助理審判員閆波不到35歲,便因受賄385萬元獲刑15年。閆波在懺悔書中寫道:“我覺得法官和律師的關係,就像是醫生和醫藥代表的關係,律師把他們獲得的律師費拿出一部分給法官,就像醫生收醫藥代表回扣一樣,是行業潛規則。”

  另一個故事是關於“車牌掮客”。北京的車牌是稀缺品,通過搖號方可獲得,而有人便希望通過賄賂的手段竊之。在裁判文書網上,一個北京的案例便與此相關。宋某是北京某車管所的警長,他居中牽線,幫助行賄上級科長和局領導秘書,搞定了5副號牌,而賄賂的總金額為45萬元。這位警長縱然自己個人力量不夠,但是充分地創造了“號牌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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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牌是稀缺資源,所以有“號牌掮客”來幫助權力尋租

  腐敗中介人橫行,串聯起各種各樣的腐敗線條,甚至可以説牽起了一個“腐敗市場”。在這樣的情況下,當然有必要對其予以嚴懲。否則,在他們的捯飭下,權力的尋租十分容易。

  結語

  “介紹”這輕描淡寫的二字,彷彿要把腐敗的事實給抹去一般,在各種各樣的腐敗掮客橫行的情況下,是一種縱容。“介紹賄賂罪”在法理上早有爭議,在實踐上又缺乏震懾力。真的沒有獨立存在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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