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司法解釋:嚴懲“內部人”泄露信息

兩高發布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司法解釋:嚴懲“內部人”泄露信息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了《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將公民個人信息分為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和普通信息,如果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分別達到50條、500條、5000條的標準,則可能構成犯罪。對於“內部人”犯罪,則規定“減半計算”的從重打擊。

  利用被外包至網絡安全公司360公司為硬件銷售部門提供客户服務的機會,武漢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員工趙澤毅私自下載客户訂單信息,並將訂單信息販賣給他人。

兩高發布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司法解釋:嚴懲“內部人”泄露信息

  360公司道德委員會查實後,將趙澤毅扭送公安機關,朝陽區法院今年4月宣判,趙澤毅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罰金5000元。

  2016年,全國公安機關共偵破網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2100多起,查獲公民個人信息500多億條,抓獲犯罪嫌疑人5000多人,其中屬於各行業內部的人員450多人。

  “過去一年中,我們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在法律適用上還存在一些困難。”公安部網絡技術研發中心主任許劍卓説。

  由於缺少司法解釋,關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以及“情節嚴重”的標準難以統一,造成難以發揮最大打擊效果。(參看本報2016年12月16日報道《劍指侵犯個人信息犯罪 最高法正起草司法解釋》。)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了《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將公民個人信息分為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和普通信息,如果被侵犯數量分別達到50條、500條、5000條的標準,則可能構成犯罪。

  對於“內部人”犯罪,《解釋》則規定“減半計算”的從重打擊。

  嚴懲“內部人”犯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已經成為其他各類犯罪的上游犯罪,敲詐勒索、電信詐騙等多數是以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為前提的。”公安部網絡技術研發中心主任許劍卓説。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介紹,從2009年2月至2015年10月,全國法院共審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969起,生效判決人數1415人。

  我國刑法在2009年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2015年又作了修正,將上述兩個罪名統一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全國法院新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495件,審結464件,生效判決人數697人。可以發現,此類犯罪呈現迅速增長。

  值得注意的是,“內部人”作案成為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重要原因。

  2015年9月,湖北省巴東縣查獲了一起非法獲取公民銀行徵信信息案,在這起案件中,銀行工作人員參與其中。洛陽銀行鄭州東風路支行客户經理耿健美、德州銀行濱州金廷支行行長盧惠生分別提供了各自銀行的專用網絡,還有湖北、江蘇等地銀行職員的徵信查詢ID號、密碼被利用。

  許劍卓介紹,從打擊情況看,目前造成危害最大的主要是銀行、教育、工商、電信、快遞、證券、電商各個行業的人員,內部人員把數據泄露出來,成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主體。

  當前,不少網絡運營者因為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個人信息,這些信息一旦泄露將造成嚴重危害。對此,《網絡安全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户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護制度。”

  《解釋》進一步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侵犯50條敏感信息即犯罪

  《解釋》規定上述罪名中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採用概括加列舉的方式定義公民個人信息,首先是對現實當中常見、多發案例加以總結;其次是考慮到公眾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專業性認識有限,列舉的方式便於理解和掌握司法解釋的精神。”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吳沈括告訴記者。

  值得注意的是,《解釋》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了分類,並分別制定了入罪標準。

  對於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這些“敏感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五十條以上即可構成犯罪。

  對於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五百條以上即可構成犯罪。

  對於上述兩項之外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五千條以上即可構成犯罪。

  “《解釋》明確規定,特殊主體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定罪量刑標準比一般人更低。比如一般人提供50條高度敏感信息入罪,如果是從事金融、電信、醫療等部門的人員提供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高度敏感信息的,25條就夠了,也就是減半處理,這體現了對內部人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從重處罰的精神。”顏茂昆説。

  《解釋》還規定,如果不計算信息數量,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也可構成犯罪。

  “《解釋》有利於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統一量刑標準、從嚴把握刑法法條,在刑事司法網絡嚴密之後,從嚴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自然是題中之義。”吳沈括説。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王峯 北京報道)

  (編輯:李博,如有意見或建議請聯繫:[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柳緣8”:有法可依了,看那些人還敢不敢做。

  網友“這個世界還會好嗎”:五千入罪,還tm好意説嚴懲?


兩高發布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司法解釋:嚴懲“內部人”泄露信息

  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申請數據造假行為嚴重影響藥品質量安全和藥品監管權威,危及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為依法懲治藥品、醫療器械註冊過程中的數據造假違法犯罪行為,保障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維護人民羣眾的生命健康權益,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着手起草解釋。

  解釋送審稿規定,藥物非臨牀研究機構、藥物或醫療器械臨牀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故意提供虛假的非臨牀研究報告、臨牀試驗報告的,可以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定罪處罰。

  解釋送審稿明確,藥物非臨牀研究機構、藥物或醫療器械臨牀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與藥品註冊申請人共謀,提供虛假的非臨牀研究或者臨牀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騙取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同時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以處罰更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根據會議討論意見對解釋送審稿進行修改後,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會籤後適時發佈。

  編輯 魏娟娟

  (2017-04-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6次會議、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8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説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第二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

  (二)聚眾包圍、衝擊、強佔、鬨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

  (五)組織、煽動、矇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六)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台(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八)發展邪教組織成員五十人以上的;

  (九)斂取錢財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十)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十一)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誌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符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

  2.編髮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羣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羣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規定相應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較輕的;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第五條為了傳播而持有、攜帶,或者傳播過程中被當場查獲,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的有關標準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邪教宣傳品是行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處理;

  (二)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制作,尚未傳播的,以犯罪預備處理;

  (三)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制作,傳播過程中被查獲的,以犯罪未遂處理;

  (四)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制作,部分已經傳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處理,對於沒有傳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第六條多次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或者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未經處理的,數量或者數額累計計算。

  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或者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涉及不同種類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據本解釋規定的不同數量標準的相應比例折算後累計計算。

  (2017-04-01)


  “兩高”發佈新懲治邪教犯罪司法解釋

  七種邪教犯罪行為將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出台《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

  據悉,《解釋》共十六條,主要就邪教組織的界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邪教組織犯罪所涉及的寬嚴相濟、罪數處斷、共同犯罪等實體問題和邪教宣傳品的認定程序等問題做了規定。

  《解釋》明確界定,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説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解釋》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符合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台(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如利用羣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羣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等13種情形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解釋》明確了七種邪教犯罪從重處罰的情形:與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勾結,從事邪教活動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邪教組織機構、發展成員或者組織邪教活動的;在重要公共場所、監管場所或者國家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邪教組織被取締後,或者被認定為邪教組織後,仍然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從事邪教活動的;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的;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宣揚邪教的。

  《解釋》指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情節較輕,但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系受矇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解釋》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説,組織、策劃、煽動、脅迫、教唆、幫助其成員或者他人實施自殺、自傷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檢察日報 徐日丹)

  (2017-01-25)


兩高發布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司法解釋:嚴懲“內部人”泄露信息

  兩高發布司法解釋,貪污賄賂、恐怖活動、介紹賄賂等五類情形疑犯逃匿死亡後可追繳違法所得

  新京報訊 (記者王夢遙)今後,在貪污、受賄及電信詐騙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匿且在通緝一年後不到案的,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產。而被追繳的財產中,還包括利用違法所得轉變的財產收益等。

  昨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的罪名做了明確解釋,即貪污賄賂、恐怖活動、電信詐騙等五類,其中還包括隱瞞境外存款、介紹賄賂等。

  此前違法所得沒收適用罪名過窄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而在司法實踐中,到底哪些罪名具體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也表示,2014年11月,兩高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開展專項調研,發現了四個方面的問題,其中就包括適用罪名犯罪過窄,諸如國家安全、黑社會性質組織、走私、毒品、金融詐騙、電信網絡詐騙等大量犯罪均不在適用範圍內。

  通過犯罪間接獲得財產也算違法所得

  為此,昨天兩高發布的司法解釋明確,刑訴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案件”共包括五類:第一類以佔有型、挪用型貪污等犯罪為主;第二類為賄賂類犯罪;第三類為恐怖活動犯罪;第四類是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第五類是兩類新型特殊詐騙犯罪,即電信詐騙、網絡詐騙案件。而在貪污賄賂犯罪中,隱瞞境外存款、介紹賄賂等均在列。

  除了適用的罪名外,追繳的“違法所得”又包括哪些內容?

  新司法解釋明確了“違法所得”認定的三種情形,即: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變、轉化後的財產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後的財產收益,或者來自已經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也應視為“違法所得”。

  5類案件嫌疑人逃匿、死亡可沒收違法所得

  ●以佔有型、挪用型貪污等犯罪為主 包括貪污、挪用公款、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

  ●賄賂類犯罪 包括受賄、單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等犯罪。

  ●恐怖活動犯罪 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幫助恐怖活動,準備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犯罪案件。

  ●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 包括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毒品犯罪案件。

  ●兩類新型特殊詐騙犯罪 即電信詐騙、網絡詐騙案件。

  ■ 釋疑

  用賄款炒股 收益算違法所得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後,將違法所得用於購房、購買書畫、玉石珠寶、投資股票或者開設公司等,其投資形成的財產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對於增值部分是否應當沒收?犯罪嫌疑人用違法所得建房、裝修,與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財產相混合的,應當如何處理?

  針對上述問題,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規定》參考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等國際公約中“犯罪所得”的有關定義。

  《規定》第6條明確,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變、轉化後的財產應當視為“違法所得”。

  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後的財產收益,或者來自已經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違法所得。上述規定有利於防止犯罪嫌疑人通過將違法所得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或者與合法財產相混合等方式,掩飾、隱瞞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從而逃避追繳。

  新京報記者 王夢遙

  ■ 盤點

  潛逃境外職務犯罪疑犯歸案158人

  在反腐追逃追贓方面,據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透露,自2014年9月份,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以來,截至目前,全國檢察機關已經勸返、遣返、引渡、緝捕潛逃境外的職務犯罪嫌疑人158人,涉案金額17.3億元人民幣。其中2016年1月到11月,共從18個國家和地區引渡、遣返職務犯罪嫌疑人41人,追回涉案金額人民幣5.16億元。在這些歸案的案件中,目前已經判決40件,正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13件,法院已經開庭審理的7件,檢察機關做不起訴決定的11件。

  萬春説,我國已經與有關國家簽署了54個省市司法協助條約和41個引渡條約。檢察機關充分運用有關公約、條約積極開展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通過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與美國在追逃、遣返、追繳犯罪所得方面進行了深度合作,與北歐四國駐京警務聯絡官探討建立檢警直接合作的機制。

  (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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