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廢物品非法處置為何屢禁難止?

危廢物品非法處置為何屢禁難止?

沒有危險廢棄物(下稱“危廢”)處置資質的小作坊,非法收購多批廢甲酯油,經簡單處置,再以“重油”名義出售。以次充好的危廢品,從400-500元/噸的收購價,一路賣到2700-3000元/噸,搖身一變被當作“燃料油”使用——生態環境部近期通報的一起危廢非法處置案,在業內引起高度關注。

相比一般固廢,危廢具有腐蝕、毒性、易燃等危險特性,處置不當會對環境、人體健康產生危害,因此被列為國家重點監管的污染對象。諸如能源開採、運輸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酸、廢鹼、廢油等物質,均是危廢的重要來源。除了開展日常監管、專項清廢等行動,非法處置危廢已被列入刑法,違法者將受到嚴厲處罰。即便如此,主管部門仍不時發現多起相關違法犯罪案件,究竟是什麼讓非法處置危廢者鋌而走險?

非法加工、轉移、傾倒等皆有

通報顯示,2020年4月29日,浙江省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吳興分局接到羣眾舉報稱,湖州市織裏鎮一非法小作坊常有刺鼻氣味飄出。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現場貯存有不明化學物質,部分原料溢流在場地。經鑑定,不明化學物質為有機玻璃製造產生的精餾殘渣(即廢甲酯油),屬於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數量約為300噸。

經查,犯罪嫌疑人以400-500元/噸的價格從安徽滁州、宣城及江蘇鹽城等地非法收購廢甲酯油,經簡單處置,每噸加價200元轉賣給下游安徽燃料油收購商。後者將廢甲酯油以“重油”名義,按2700-3000元/噸賣至安徽各地瀝青攪拌站,最終被作為燃料油使用,在焚燒過程中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截至今年7月,已有32名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檢察院已批捕11人,案件正在公訴階段。

更有甚者,長期從事非法處置危廢污染環境黑色產業鏈。2019年6月11日,渭南市生態環境局蒲城分局接到羣眾舉報稱,渭南市蒲城縣某硫酸廠內有人非法處置廢鉛蓄電池。經查,當年5月底至6月11日,張某等人先後8次前往寧夏、四川、山東等地購買廢鉛酸蓄電池共247.44噸,且在未取得危廢經營許可證,未採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下,利用廢蓄電池非法煉鉛,並利用滲坑排放酸液。經檢測,土滲坑內的酸液壤pH值為0.65,鉛含量最高為40.6 mg/L,周邊土壤也遭受污染。

據瞭解,上述情況是生態環境部今年通報的第四批打擊危廢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件。除了非法加工、倒賣,另有非法跨省轉移及非法傾倒、填埋等典型行為。

利益驅使讓違法者“一拍即合”

“國家已明確非法處置危廢入刑標準,可以説,監管、處罰的威懾力已足夠強大。違法行為屢禁難止,很大程度上是利益驅使。”E20環境平台固廢產業研究中心負責人潘功告訴記者,隨着處置設施不斷完善、技術逐步升級,我國危廢處置能力明顯提升,“換句話説,這些危廢不是沒地方處置,而是明明知道合規途徑,不少人卻嫌太貴。”相比正規處置渠道,產廢企業只需付出低廉成本,處置者非法收購後再非法加工獲利,雙方“一拍即合”。

生態環境部通報稱,無處置資質的小作坊,非法收集上游小作坊非法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廢,進行簡單加工處置,再以產品的名義出售。“以次充好,存在較大的迷惑性和隱蔽性,需要各地強化危廢源頭管控,尤其是再利用產業的全過程監管。同時,小作坊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簡單,極易死灰復燃,選擇地點較為偏遠和隱蔽,日常監管難度較大,需要不斷創新環境違法行為發現機制,加大打擊力度。”

在國家城市環境污染控制技術研究中心研究員彭應登看來,危廢從產生到處置的環節多、流程細,期間容易出現疏漏。“長期以來,更多關注點被放在處置本身,對前期貯存、運輸等環節沒有給予足夠重視。我們常在檢查中發現,危廢貯存設施不達標、防滲漏措施不到位等情況。正是因為企業認識不到位或不瞭解政策,導致前端問題頻發,看似不起眼,實則埋下重重隱患。”

潘功舉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環境防治法》鼓勵相鄰省、區、市之間開展區域合作,讓跨省處置成為可能。“但目前收集、運輸和轉移仍是薄弱環節,其發展遠低於處置能力。而且非法跨省轉移、傾倒往往具有隱蔽性,前端、中間環節的監管有待加強。”

提高全鏈條、全過程環境管理水平

記者瞭解到,生態環境部於9月18日召開部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並表示將不斷提高危廢全鏈條、全過程環境管理水平。

具體包括,一是加強危廢監管執法。加強危廢規範化環境管理,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強化與相關部門協調聯動,嚴厲打擊非法轉移、傾倒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二是統籌危廢環境監管與服務。在嚴格監管執法的同時,強化服務意識,多措並舉為危廢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管控相關責任方提供便利服務。三是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完善國家危廢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產生、收集、轉移、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環境管理信息化,進一步提升環境監管和服務能力等。

潘功提出,在江蘇、山東等地,處置能力提升較快,供大於求的形勢將進一步降低處置價格。但部分地區處置量偏小、市場需求有限,難以吸引正規企業大規模佈局,處置缺口給違法行為“留出”空間。“各地發放的許可處理能力和總危廢產量雖然基本平衡,但實際處置能力與危廢產生量卻存在一定的錯配。”他還表示,危廢種類繁多,處置又受多重因素影響,比如焚燒需要多種配物一同處理,處置企業在某地可能常年只收到某幾個種類,“收不到足夠的料,導致難以正常處置,產能閒置。”

此外,部分企業更傾向於投資高附加值的處置類別,一些低附加值的危廢產品存在處置產能不足問題。“相比那些產量小、處置難的類別,企業更青睞產量大、利潤空間足的危廢產品,這就造成有些危廢品種無人問津。出於成本考慮,處置企業也不可能為了一年十幾噸的產量專門跑一趟。”彭應登提醒,危廢處置產能錯配問題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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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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