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根本利益的表現形式及其實現

【摘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必須遵循的原則。“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邏輯起點是界定清楚人民根本利益的主要表現形式。民法典構築的民事權益(權利和利益)體系集中體現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實現好人民根本利益需要加快民法典配套制度建設、妥當處理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係、全面持續精準普及民法典。發展好人民根本利益需要不斷豐富民事權益的種類和內容。

【關鍵詞】民法典  以人民為中心  人民利益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的根本宗旨,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確定為“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必須遵循的原則,並明確提出“始終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以人民為中心”“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邏輯起點是界定清楚人民根本利益的主要表現形式,然後進一步明確實現和發展人民根本利益的具體方式。

人民根本利益的主要表現形式

《民法典》在第一條第一句即規定其主要立法目的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並通過7編1附則、84章、1260條的龐大體量和複雜結構構築起了民事權益體系,集中體現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根本利益的主要制度載體就是民法典,民法典所規定的權利和利益是人民根本利益的主要表現形式。理解民法典關於民事權利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

第一,關於民事權利的種類和體系。民法是權利法,民法典規定的主要權利種類有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股權及其他投資性權利、繼承權等。而在每一種權利之下,幾乎都有若干種具體權利甚至若干子權利類型。比如,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等具體人格權;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屬權、監護權等;物權涵蓋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三個子權利類型,用益物權又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居住權、地役權等具體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債權包括合同債權、侵權損害賠償債權、不當得利債權和無因管理債權等;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誌權、商業秘密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以上民事權利基本可以劃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大類型,人格權和身份權屬於人身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中有人格權的內容)和股權等投資性權利屬於財產權,繼承權是基於身份關係而產生的財產權。由此可見,民法典構建了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類基本權利,兩類基本權利又涵蓋眾多子權利類型及豐富多樣的具體權利的民事權利體系。

第二,關於民事權利的內容及特點。權利以“利”為核,以“權”為殼,藉助於“權”之“力”實現權利之“利”。各種人格權即在於保障生命、身體、健康、名譽、榮譽、隱私、自由等重大人格利益,而所有權通過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實現其使用價值和價值。當然,每一種具體權利所保障的利益還可能被進一步細分,如生命權保障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身體權保障身體完整和身體自由,健康權內含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隱私權保障私生活安寧和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民法典規定居住權的主要目的在於佔有、使用房屋,滿足基本的居住需要,但在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通過出租的形式獲得租金收益。不同的權利有不同的特點,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主要區別價值在於人身權原則上不可放棄、不可轉讓,而財產權以自由流轉為原則,以法律限制轉讓為例外。人格權、物權、知識產權、股權等與債權的主要區別在於權利實現方式不同,前者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其實現往往不需要義務人積極主動作為;而債權的權利人和義務人都是特定的,一方的債權往往是另一方的債務,而且債權的實現一般需要債務人的積極作為。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人格權、物權、知識產權、股權等被稱之為絕對權,債權則被稱為相對權,侵權責任救濟的權利主要是絕對權,債權主要通過違約責任予以救濟。

第三,關於權利之間或權利與利益衝突的解決。權利即自由,但權利有界限,自由也有限度。不同的權利負載的利益大小不同、價值不同,受保護的程度也有差別。民法典對權利之間的衝突也規定了解決方法。比如,肖像作品的製作人享有的著作權與自然人的肖像權發生衝突時,肖像權一般優先於著作權,即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配偶一方死亡情形、另一方送養子女的權利與死亡一方父母撫養的權利衝突時,死亡一方父母的撫養權優先。再比如,隱私包括對私密信息的保護,私密信息也屬於個人信息的範疇,民法典在規定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之後,明確規定“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四,關於民事權利的基本演變規律。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曾説過一句名言,“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人類社會從不平等到逐步實現平等的過程,就是權利主體範圍不斷擴大、權利內容不斷豐富的過程。人類社會早期,奴隸不具有人格,處於和財產一樣的權利對象的地位。而婦女的平等地位則是近代以來逐漸實現的,有些國家和地區至今還沒有真正實現。主要的民事權利類型中,知識產權的歷史不長,股權隨公司制度產生,是和公司一樣年輕的權利。而人格權中的隱私權只有百餘年的歷史。從人類歷史來看,權利成長的速度遠遠大於消亡的速度,權利家族成員的增多是必然趨勢。進入近代社會以來,權利的成長速度加快,以至於不少學者將其所處的時代形容為“權利的時代”。從我國的權利發展歷史看,權利真正受到重視並且得以快速繁榮是改革開放之後的四十多年。知識產權的很多權利在我國獲得正式地位是在改革開放之後,土地承包經營權被正式確立為物權是在2007年《物權法》,而民法典因應時代需要,規定了隱私權、居住權、土地經營權等新型權利,從而使得我國的民事權利體系更加完善。當然,民事權利的演變不僅表現在權利種類的增加,還表現為權利內容的日漸豐富。比如民法典對姓名權和名稱權的保護擴展到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肖像權的保護延伸到對“深度仿造”的禁止等。

民法所保護者,以權利為重,但又不限於權利。實踐中存在的未被法律確認為權利類型的重大利益,也可能成為民法保護的對象。《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足以表明民法典不僅保護權利,還保護不是權利的重大利益。

民法典在總則編第五章列舉具體人格權之前,在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就是強調民法典對人格權的保護不以列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具體人格權為限,沒有以具體人格權形式保護的人格利益,也在民法典的保障範圍之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具體人格權之後,緊接着在第二款規定“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民法典未明確規定信用權,但對信用這一重大人格利益的保護作出了規定,即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採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民法典未規定個人信息權,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卻作出了從個人信息範圍界定、處理個人信息的原則到責任及其豁免的比較周全的規定。民法典沒有規定聲音權,但對聲音的保護作出規定。民法典沒有明確界定數據、虛擬財產的權利屬性,但暢通了對數據、虛擬財產的保護渠道,即“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以人民為中心,權利的保障和實現固然重要,利益的保障和實現同樣不可忽視。事實上,有些民事權利也經歷了從納入法律保護利益進而逐漸成長為權利的過程。

民法典對權益的認可、定型僅僅是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前提基礎

人民根本利益並不因法律對權益的肯認而自動實現。實現好人民根本利益的基本途徑就是實現好民法典所規定的基本民事權利和主要民事利益。

實現好民法典規定的民事權益需要加快配套制度建設。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法律,這部法典雖有1260條之多,但仍無法滿足規範、調整紛繁複雜民事生活的需要。要知道,1804年法國民法典、1900年德國民法典分別有2281條和2385條,我國學者翻譯的德國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的中文字數分別超過了40萬和60萬。總體看,民法典在既有民事制度的具體化、體系化方面進步不小,但仍有不少原則的規定。比如,民法典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條文不少,但個人信息的保護還需要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台;民法典規定住宅國有土地使用權期滿後自動續期,但到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卻授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民法典刪除了現行法律中動產擔保登記機構的規定,對於統一動產擔保登記機構、提高登記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但動產擔保登記機構的真正統一還需法律行政法規的另行規定;民法典在宅基地權利流轉方面並無實質性進展,宅基地改革成果的入法還需配套法律的修改完善;民法典禁止高利貸,但對高利貸的認定需要國家配套管理規定;民法典規定的居住權、土地經營權均需登記制度配合,因此,需要修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或其實施細則,增加居住權登記、土地經營權登記等內容。總之,民法典的配套制度建設任務很重,既有法律法規的制定或修改,如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和虛擬財產保護的法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費用的法律或法規、動產統一擔保登記的法律法規、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等,又有司法解釋的清理甚至立法解釋。配套制度建設的主要責任主體固然是最高立法機關、國務院及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但地方的配套制度建設也不應忽視,尤其是在中央制度供給到位之前,一些領域地方並非沒有作為的空間。

實現好民法典規定的民事權益需要處理好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關係。民法典的貫徹實施,市場主體民事權利意識的快速提高,必然要求行政機關更加註重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司法機關更加公正高效權威司法。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可能關係至少有三種:一是權利需要權力的保護與救濟。權利受到侵犯或權利發生爭議時,需要權力提供保障或居中裁決。二是權利的實現需要權力提供必要的協助。比如,權利交換的前提是產權歸屬清晰,產權不清既影響交換的效率,也影響市場的秩序,這也就是為什麼國家近年來特別強調集體土地確權登記、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的原因所在。再比如,房屋買賣需要不動產登記部門的登記過户,姓名權的變更需要公安部門的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需要政府加強承包合同管理、指導,等等。三是權利的實現需要把握好公權力限制私權利的度。公權力限制私權利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是生命權也可能被剝奪、自由權和財產權也可能被限制,但公權力限制私權利的度必須把握好,否則就會傷害到民事權利。而公權力對私權利的傷害相對於私權利之間的傷害而言,後果更嚴重、影響更惡劣。一般來講,公權力限制私權利需把握好以下四點:一是目的的正當性——公益性。公共利益既是限制的理由,又是限制的界限。二是形式的正當性——法定性。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由法律為之,對財產權的限制也應當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三是程序的正當性——相互性。相互性原則並非要求限制必須取得被限制者的同意,而是不能排除被限制者的意見對立法和適用法律產生影響。這一原則包括公眾參與決策、被限制者參與法律適用程序及可爭議性(特別是可訴性)。四是手段的正當性——比例性。比例原則是針對行為目的與手段之間的關係而言的,旨在維持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的妥當平衡。這一原則包括三層意思:適宜性,要求手段促使實現期望的結果;必要性,要求手段是必要的;適當性,要求限制的嚴厲程度,與所追求目的的重要性、緊迫性程度相當。當然,司法機關在貫徹實施民法典、保障民事權益方面還應當注意,民法典實施後新情況新問題新案件的出現不可避免,各級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級人民法院有必要研究民法典實施後可能或已經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案件,及時應對,統一裁判尺度。

實現好民法典規定的民事權益需要全面持續精準普及民法典。民法典是“十四五”時期普法的重點。未來民法典的普法應堅持需求導向、目標定向、科學規劃、形式多樣原則。領導幹部的民法典普法應突出實施好民法典重大意義、民法典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的宣傳教育;青少年的民法典普法應尊重青少年成長規律、教育規律,突出民法的價值引領,培養積極、負責任的公民;廣大羣眾的民法典普法要貼近生活,既要重視權利教育也要強調權利界限和義務教育,要重點關注老年人和小微企業的民法典教育,使優質普法資源向基層下沉。

發展好人民根本利益需要不斷豐富民事權益的種類和內容

權利並非總是處於靜止狀態,民法所保障的利益更是處於不斷成長過程,維護人民根本利益永無止境。

發展好人民根本利益,需要不斷豐富權利的種類和內容。文明的演進過程便是權利不斷豐富的過程。民事權利種類的不斷增加和內容的日漸豐富是權利演變的一個基本趨勢。民法典已經實施,民法典在民事權利類型和民事權利內容的完善方面作出了突出貢獻。但必須指出的是,權利的成長並不因為民法典編纂完成而停止,民法典已經認可的利益可能會隨着實踐發展而上升為權利,如個人信息、數據、虛擬財產等的保護可能最終會定格為具體權利,民法典為一些重大改革預留的空間也會隨着改革的逐漸深化而孵化出具體權利,比如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仍在試點之中,民法典對此沒有具體規定,只是預留了宅基地“三權分置”後第三權“土地使用權”的成長空間。而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的完成指日可待,相應權利的落地也不會遙遠。再比如,民法典規定的土地經營權制度,其要真正落地,達到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設定的“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的改革目標,還需豐富土地經營權的內容,在土地經營權的流通性方面進一步完善。

發展好人民根本利益,需要不斷豐富民法所保障的利益類型。未來,科技的日新月異、社會的快速變遷,必將催生需要法律及時確認、保護的重要利益,這就如同民法典集中認可了一些重大民事利益,在民法典時代,依然會有非權利的利益逐步獲得法律的認可。

總之,在權利和利益的關係上,有些民法所保護的利益逐漸被法律所認可成長為權利,如我國隱私權從隱私利益獲得保護到最終被民法典確立為一種具體人格權,經過了比較長的時間。可以説,法律或司法實踐對利益的認可保護往往是權利成長的第一步,是權利成長的“蓄水池”。時代的腳步不會停息,人民根本利益的維護也應與時俱進。

(作者為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英]梅因著、沈景一譯:《古代法》,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

②《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新華網,2020年11月3日。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華網,2020年6月1日。

責編/銀冰瑤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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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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