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大氣對民眾造成精神損害應道歉 最高法發佈人民法院服務保障京津冀協同發展典型案例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婕

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服務保障京津冀協同發展典型案例,京津冀三地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持續深化司法協作一體化建設,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

原被告分屬兩地

社會責任不分家

【基本案情】 被告秦皇島方圓包裝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圓公司)主要從事玻璃包裝瓶的生產及加工,現擁有玻璃窯爐4座。2015年12月23日,秦皇島市海港區環境保護局認定該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並且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的行為對環境造成損害,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予以罰款。2016年,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對方圓公司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要求其立即停止非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致歉聲明並支付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

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2016年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對方圓公司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後,方圓公司認真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整改,積極加快治理污染設備的更新改造,並通過環保驗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放了排污許可證,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已經得到滿足。方圓公司認識到其非法排污的社會危害性,積極繳納罰款,考慮以上因素及企業經營狀況,一審法院酌定損失分期繳納。該公司非法排放大氣污染物、加重大氣污染的行為對廣大民眾造成一定精神損害,應當賠禮道歉。方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將生態環保一體化納入率先突破的領域之一,加強京津冀地區生態環境的共同保護是推動三地發展的重要支柱。保護環境,促進綠色發展,也是每一個社會主體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本案中,原告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作為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承擔了提起公益訴訟的責任,方圓公司及時認識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積極主動整改並繳納罰款,履行了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原、被告分別位於京冀兩地,本案充分體現了不同社會主體在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綠色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也展現了人民法院依法護佑碧水藍天的法治擔當。

法院創新司法理念

實現各方利益共贏

【基本案情】 2016年前後,國內鋼鐵、焦化行業持續低迷,中外合資企業唐山佳華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華公司)負債率居高不下,以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唐山中院)申請破產清算。唐山中院依法裁定受理佳華公司破產清算一案。經瞭解,如果進行破產清算,其主要資產將失去使用價值,還可能出現處置成本高於處置價值的情形,將嚴重減損廣大債權人的利益。基於此,唐山中院進行了實質審查,結果顯示進行破產重整符合社會各方意願,有利於實現各方利益共贏。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後可以轉入重整程序,但進行上述程序轉換不違反法律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立法本意。其後,管理人在佳華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向參會債權人徵求將破產清算轉為重整的意見,95%以上的參會債權人同意程序轉換。

唐山中院認為,對於債務人申請的破產清算案件,債務人、債權人和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應當擁有後續重整申請權。唐山中院於2017年5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對佳華公司進行重整。後於2018年8月22日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並終止佳華公司的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佳華公司是為了落實《北京奧運行動規劃》、實現綠色奧運理念而在河北唐山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曾被河北省社會科學院列為京津唐經濟合作示範項目。佳華公司的重整成功使得企業主體得以繼續保留,並實現了各方利益共贏,在推進營商環境建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處僵治困、助力企業發展、調結構去產能等方面取得良好社會效果。本案的妥善處理凸顯唐山中院在審理跨行政區劃且涉及社會穩定案件時,能夠堅持從大局出發,創新司法理念,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司法能動性,助力破產企業從清算困境扭轉為涅槃重生,努力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溝通協調矛盾雙方

助力民企健康發展

【基本案情】 承德市金諾旅遊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買方)與天津市博瑞特旅遊觀光火車有限公司(賣方)簽訂了《產品購銷合同》,約定購買兩台特定化低配觀光小火車,賣方並未按時交貨。買方工作人員張某某以個人名義與賣方又簽訂購銷合同,約定購買一輛高配觀光小火車,後在運送途中,被買方相關人員強行卸下,並未支付貨款。買賣雙方分別訴至法院。買方要求解除合同,返還預付款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經濟損失。賣方以買方工作人員張某某個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剩餘貨款以及違約金。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瞭解到,買方經營景區是我國環首都扶貧攻堅示範區建設縣,旅遊旺季小火車盈利佔全年收入的80%以上,若本案糾紛在旅遊旺季到來前仍未解決,不僅會給景區帶來經濟損失,還會影響其市場信譽。

本案中,因低配小火車印有景區標識,無法二次銷售,解除合同會給雙方都造成損失。況且,賣方是因供應商停產致使遲延交貨,並非惡意拖延。基於以上考慮,承辦法官反覆與雙方代理人溝通協調,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即賣方於調解當日向買方交付一輛低配版小火車,同時買方向賣方支付其強行扣押的高配小火車與實際購買的低配小火車之間的差價。為儘快實現案結事了,承辦法官組織雙方到賣方廠房進行現場調解,以便能當場履行調解協議。最終,兩案同時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本案系跨區域糾紛,是人民法院為京津冀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助力打贏脱貧攻堅戰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妥善處理,彰顯了人民法院立足審判實際,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堅實司法保障的決心,符合“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實現了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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