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酒後駕車的危險性與違法性,若喝酒後找朋友代為開車,但因朋友車技不夠好,喝酒者在小區裏駕駛約9米,此行為是否要罰?
近日,浙江嘉興海寧法院就通報了這樣一個案例:海寧一老司機因醉駕挪車9米被處罰,他因此與嘉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產生爭議,後將交警支隊告上法庭。
朋友過不了小區裏的一個彎道幫開9米
正好被交警查到酒駕
今年1月某天的中午,錢某與朋友一起在嘉興海寧許村某酒店喝酒吃飯。結束飯局後,錢某的朋友章某開車將錢某帶至桐鄉某公園附近休息,並將車子停在桐鄉某小區內。當晚8點左右,錢某再次聯繫章某,想讓章某送他回家。
雙方在停放車輛的小區碰面後,由章某開車,準備駛離小區。但開到小區內的一個彎道時,因周邊停放的私家車擋路,章某一直無法將車開出來,於是錢某這個“老司機”就代章某來開過這個彎道。
事發現場
約行駛9米後,雙方再重新調換位置。可沒想到這一幕,正好被執勤交警查獲。經酒精含量鑑定,錢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達1.25mg/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次日,桐鄉市公安局就錢某涉嫌危險駕駛罪進行立案偵查。
今年3月,交警支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決定對錢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4月,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桐鄉公安依法撤銷對錢某的立案決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行政處罰也不用罰
交警:不追究刑責與行政處罰間並不矛盾
雖涉嫌危險駕駛一案撤案了,但錢某覺得自己的情節顯著輕微,應將行政處罰也撤銷。於是,他將嘉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錢某説,他是在小區內部開車,被查獲時離主幹道還有20餘米,周圍沒有店鋪,人員稀少,“並且我中午、晚上均找朋友來接送我,沒有酒駕的故意,本案也沒有產生危害後果,違法行為輕微,刑事已認定不構成犯罪,我認為行政也不應當處罰。”
對此,被告交警支隊辯稱,一旦實施醉酒駕駛機動車,即使只是轉了9米左右的彎道,也構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同時,錢某明知其處於酒後狀態仍實施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存在違法的主觀故意。
而公安機關依法不追究錢某刑事責任,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之間並不矛盾,撤銷刑事立案只是説明錢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但不代表不具有行政可處罰性。
法院:該開放式小區通道屬於道路
其醉駕行為並不屬於違法行為輕微
法院審理後認為,從證據看,錢某確實沒有長時間酒後駕車的故意,但他已察覺自己中午喝酒過多,其應當知道晚上8點多時,很可能仍處於醉酒狀態。在章某難以轉彎時,錢某沒有選擇下車予以指揮,而是認為自己意識清醒,為了方便直接代為開車轉彎。
但案發地點為開放式小區,小區未設置任何道閘或安排管理人員,其中的通道允許行人與車輛自由通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道路的定義。
錢某應當意識到,小區內部的人員與車輛具有流動性與不確定性,而彎道本就屬於容易因視線遮擋發生意外的地點,錢某酒後的狀態將會影響其快速反應的能力。但錢某仍為了方便而代為轉彎,放任危害後果產生,該行為雖然不構成刑事犯罪,但仍構成行政違法。
最終,海寧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錢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指出,法律不強人所難,當時錢某完全可以採取下車指揮或者聯繫其他車主來挪車等安全的方式,但錢某為了方便直接代為轉彎,放任危害後果產生,該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輕微。同時,錢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達1.25mg/ml,已超出了醉酒的法定標準,也説明其行為並不輕微。且任何人都不應該自認為情節輕微,而實施違法行為。
“因為刑事追責的謙抑性,公安機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但這並不代表行政處罰同樣可以免責。”法官也再次提醒,大家應該對酒駕的危險性有全面的認識,切勿過於自信而難回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