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評論 | 最低刑責年齡下調,確保低齡化惡性犯罪罪刑相當

封面評論 | 最低刑責年齡下調,確保低齡化惡性犯罪罪刑相當

蔣璟璟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0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有關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和收容教養的規定。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在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已滿十二週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上述規定意味着最低刑責年齡擬下調至十二週歲。(新華社)

按照最新版“修正案”,已滿十二週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下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殺害致人死亡的,將會承擔刑責。應該説,該立法表述,相對而言還是比較審慎、保守的,這並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最低刑責年齡下調至12週歲”,而實際上是制定了一種差異化的、有針對性的“最低刑責年齡”。追究低齡未成人犯罪刑責,將特別嚴重犯罪與一般犯罪區分對待,這無疑是符合國際慣例的——確保最危險的“少年惡魔”罪刑相當,這既是兑現正義,也是捍衞公共安全。

毋庸諱言,在此前關於“降低最低刑責年齡”的全民發聲中,也不乏不同意見表達了擔憂。比如説,質疑刑責年齡太低,會造成少年犯在監獄的複雜環境下被“交叉感染”,反倒會增加其迴歸社會之後重蹈覆轍的概率……這些“不無道理”的見解,在此次刑法修正中,同樣得到了充分的呼應。我們看到,“12歲版的刑責年齡”,不僅嚴格限定了適用範圍,而且把有關個案的核準權上收到最高檢,此類制度安排,有效避免了“一刀切”,避免了“重刑主義”濫用。

最低刑責年齡,到底是14歲還是12歲,或許並不是最關鍵的問題。真正關鍵的是,對於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我們以往的法律體系和執法手段都太簡單、太單薄了。在“一放了之”和“一關了之”之間,缺乏中間選項,這使得過去司法實踐對“少年犯”的懲戒、挽救往往束手束腳乃至無計可施。為此破題,此次刑法修訂案也給出了專門安排,“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常識是,少年犯很小可能會自動“改過自新”,專業、強力的矯正和管教,必須到位!

“最低刑責年齡擬下調至12週歲”,只是全面健全應對低齡犯罪現象系統工程的一環。有必要再次重申的是,刑罰至關重要,但刑罰解決不了所有問題。對於少年犯罪者,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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