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管控期間遭遇地震,隔離人員出門避險應不應擔責?

9月5日12時52分,四川甘孜州瀘定縣附近發生6.8級地震,成都多地出現震感。有成都網友稱,在居家隔離期間感到樓房晃動,如果衝出小區並損毀小區疫情封控設施,屬不屬緊急避險?會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楊衞華認為,根據相關法規,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封管控期間遭遇地震,隔離人員出門避險應不應擔責?

四川甘孜州瀘定縣興隆鎮興隆村一處臨時搭建的帳篷。受訪者供圖

 

緊急避險符合生命第一原則

 

北京法桓律師事務所主任王鵬認為,遇到地震這種自然災害,有關人員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應該及時離開住所,選擇空曠的地帶躲避,待安全後再返回家中,“生命安全大於一切,相關部門進行疫情防控,是為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當地震發生的時候,相關部門更應該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因此,居家隔離人員及時離開危險區域,選擇安全地帶,符合生命第一的原則。”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範辰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正常情況下,關於相關部門的疫情防控規定,人們當然是要遵守的,但是當地震等突發自然災害到來的時候,這裏就有個輕重緩急的問題。地震對人身威脅極大,而且破壞範圍更不容小覷,明顯要比疫情更危急。公民可以在緊急狀態下,採取合理手段保護自身的人身安全。”範辰説。

 

王鵬告訴記者,儘管《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有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但是在遇到地震這種突發緊急情況下,人們不應該再機械套用法條。一切應該以人民生命安全為第一要務。”

 

可適當補償公共財物損失

 

楊衞華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地震構成緊急避險的合法理由,民眾可以採取下樓出門的緊急避險措施,由此帶來的公共財物損失,只要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不用賠償,但可適當補償。”楊衞華説。


楊衞華告訴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內容,像新冠肺炎這樣的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以上政府報經上一級政府決定可宣佈轄區內部分或全部為疫區,可在疫區裏採取“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的緊急措施。

 

但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這裏存在一個法規衝突。所以,防疫部門應該在採取疫情封控措施的同時,增加有人值守的管理模式,或者運用現代互聯網技術,使得疏散通道能夠隨時響應緊急疏散的應急指令,從而讓相關部門的疫情封控措施與民眾合理的緊急避險行為,不相互產生矛盾,這樣也能規避掉很多人們在緊急避險中易發生的安全隱患或公共財物損失的問題。”楊衞華説。

 

避險過程也應遵守防疫規定

 

王鵬認為,面對地震、火災等緊急狀態,居家隔離人員有自救和逃生的意願,不應該坐等第二次傷害,浪費掉寶貴的逃生時間。當然,隔離人員在撤離的時候,可以儘量做好疫情防護措施,並避免前往人多擁擠的地方,自行撤離到安全區域。


楊衞華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七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新冠肺炎疫情已經持續了兩年多時間,相關部門也應該及時制定出如何處理地震等突發事件與防疫措施相沖突的方案。對於民眾來説,緊急避險期間仍應遵守相關防疫措施,比如佩戴口罩、不要人員聚集等。”楊衞華説。

 

新京報記者 趙利新

編輯 唐崢 校對 賈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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