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加強對老年人等羣體食品安全保護力度

兩高:加強對老年人等羣體食品安全保護力度

保健品“坑老”犯罪從重處罰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聯合發佈新修訂的《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據悉,2013年至2021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萬餘件,判決人數5.2萬餘人。此外,還依法審理大量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等刑事案件。

保護未成年人

“向未成年人銷售”成為加重處罰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何莉説,《解釋》加強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羣體食品安全的保護力度。她説,《解釋》規定了多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羣體食品安全特殊保護的條款,如第三條和第七條分別將“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作為加重處罰情節,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羣體食品安全的特殊保護。

《解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銷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詐騙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安翱説,針對司法實踐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護的薄弱環節,《解釋》從多方面對保護該羣體食品安全作出規定。他説,《解釋》明確規定,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將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另外,中小學校園周邊通常成為“五毛食品”氾濫的重災區。這些食品往往添加過量食品添加劑,甚至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質。同時,學校、幼兒園和養老院的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生。

對此,《解釋》明確規定,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維護老年人權益

針對“保健品坑老”作出定罪處罰規定

安翱説,近年來,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通過“免費體檢”“健康講座”“專家義診”“誇大療效”等花樣繁多的手段,虛構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療效,欺騙老年人高價購買,牟取暴利。此類“保健品坑老”案件頻發,犯罪性質惡劣,羣眾反映強烈。《解釋》明確規定,實施此類犯罪,符合詐騙罪規定的,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銷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這些規定,有利於斬斷伸向老年人的罪惡之手,有效保護老年人的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

破解注水肉案件打擊難題

依法懲治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行為

何莉提到,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為,直接影響食品安全。對此,《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分別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司法實踐中,在農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的違法犯罪問題突出,此類行為雖不直接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屬於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嚴重威脅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亟待規制。

據此,《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實施此類行為,可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擊難題,明確法律依據,統一法律適用。《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在畜禽屠宰相關環節,對畜禽使用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雖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本組文/本報記者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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