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瀾丨城管拎摔72歲老人:維護城市秩序者,豈能破壞社會秩序

9月15日下午,一段“擺攤老人被南通城管隊員暴力執法”的視頻在網絡上引發廣大網友關注。江蘇省南通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剛剛發佈了警情通報。

觀瀾丨城管拎摔72歲老人:維護城市秩序者,豈能破壞社會秩序

南通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的通報指出,現已查明:違法行為人吳某(男,小海街道城管協管員)在管理流動攤販的過程中,對被侵害人張某(女)實施了故意損毀財物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南通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決定對吳某的上述違法行為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一千元的處罰。

南通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決定對吳某的違法行為處罰決定,説明吳某行為破壞了社會秩序。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總則》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就是“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我國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並不是針對某一個行業某一個人的,而是適用於所有違法行為,這説明了吳某違法行為的“社會性”。城市秩序是社會秩序的一部分,城市秩序和社會秩序也是一體的,兩者都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各地城管職責規定均要求“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城管拎摔老人,以違法行為維護所謂的城市秩序,事實上是破壞了社會秩序,最終也破壞了城市秩序。

記者觀察,城管協管員吳某的暴力執法行為其對社會秩序的損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吳某違法行為對社會公民張某(女)造成了直接的身體和財務損害,這種侵害行為也給其他社會公民帶來不安全感,這也是“擺攤老人被城管隊員暴力執法”視頻流出引起較大輿論反響的原因。

二是城市管理者違法,會影響到老百姓怎麼看待法律的問題。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是為了對市容市貌、佔路擺攤、亂搭亂建等現象進行治理和整頓。城管協管員吳某本是城市管理執法者,執法過程中應該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如今因為具體執法行為不當被認定為“違法行為人”,執法者“換身”為違法者,損害執法者形象,影響法律的尊嚴。城市管理者執法,代表的不是個人,而是城市管理方。執法者實施故意損毀財物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違法行為,會影響到老百姓怎麼看待法律,這是不能小視的問題。

三是被侵害人張某是一位72歲的老人,拎摔老人造成嚴重不良道德影響。“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愛幼,保護弱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一個城市管理執法者,粗暴地將72歲老人拎起來並摔在地上,是對老人的極大不尊重,也是對生命人格的極大蔑視。從被侵害人張某角度想,拎摔得宛若物件一般,哪裏還有一絲人的尊嚴?“平等”“友善”是我們的核心價值觀,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城管”和“擺攤的”之間也沒有高低貴賤之分,對待他人的態度都應該是“友善”的,而不能是欺凌的。在拎摔得那一刻,老人心裏在想什麼?她心裏是不是崩潰的?每一個執法者都需要面對良知捫心自問。

近些年,通過各方面努力,各地城管堅持“執法為民”工作理念,城管執法形象比過去大有好轉,粗暴執法行為大大減少,但“擺攤老人被城管隊員暴力執法”的視頻警示我們,城管執法中仍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一個人能夠拎摔老人,其平時道德素質也會受到質疑。因此,對這樣行為的“城管協管員”,除了對本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其單位日常管理之責是否該追問?(大眾日報客户端記者 周學澤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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