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需注意:“三期”保護並非萬能

勞權觀點:特殊權益不能“特別”使用

女職工由於生理、心理的特殊性,多年來,我國政府一直給予職場適齡女職工諸多特殊權益。並且,這種特殊權益隨着社會的發展、社會財富的積累和社會生產力的提高,政府一直在做“加法”,從最初把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列為“三期”保護,又逐步把經期納入其中,近年,更有部分省市級地方政府把女職工特殊權益擴展到“五期”,將更年期亦列入保護內容。

女職工需注意:“三期”保護並非萬能

在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和維護方面,各級工會組織更是當仁不讓,幾乎年年都在呼籲,年年都建言獻策,年年都有真知灼見,體現了責任和擔當、使命和義務。女職工特殊權益連年來逐步走高、屢獲提升,事實上是與工會組織這一“孃家人”的關心、關愛血脈相連。

但是,我們也必須指出,女職工特殊權益,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工會組織一以貫之的對女職工身心特點的關懷,絕大多數女性職工在享受這一特殊待遇時,都能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恪盡職守,嚴以律己,使工作與待遇兩不耽誤,相向而行。但也有極少部分誤解誤讀甚至誤判女職工特殊權益的女性職工,這些女性職工把特殊權益當作“特赦令”、“免死牌”,當作濫用權益的藉口和工具,給企業造成了麻煩和損失,給自己帶來了困惑和不安,從而遭到企業嚴厲的處理。本期勞權2至3版所呈現的五種情形,除了“案例2”涉及試用期處於特殊情況中的女職工的能力以外,其他案例中的女職工,雖然都擁有特殊權益,但幾乎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甚至是違法違紀行為。

“三八婦女節”來臨之際,勞權週刊想提醒廣大女職工:特殊權益請勿“特別”使用,合法合理合情、公私兼顧也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最後,祝職場女性越勞動越美麗,越工作越幸福。(據《勞動報》報道 文 趙竺安 攝影 貢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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