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了一起不改暱稱被管理員移出微信羣聊案。林某系微信聊天羣“某業主羣”管理員之一,錢某受該羣成員邀請後加入羣聊。某天,羣管理員安某在羣內發佈通知,要求大家改暱稱為“樓號+房間號+姓名”。同時表明,綜合大家意見,不修改者將在一週後被移出羣。一週後有人標出尚未改暱稱的成員提醒林某,將他們清理出去,林某回消息“請以上改名字”。沒多久,錢某在羣內稱業主住址屬個人隱私,是否願意公示是業主權利。林某又發通知要求大家改暱稱,多數人表示同意,林某隨後將錢某移出羣聊。錢某認為,要求成員改暱稱侵犯了自己隱私權, 遂將林某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改暱稱要求符合羣成員在虛擬世界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是微信羣組織自治性體現。同時,錢某是否在微信羣中並不會實質性損害其在該羣社交功能範圍內可以獲得的相關信息。法院裁定駁回錢某起訴,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裁定已生效。
這是個與公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典型案例。微信羣聊、QQ羣等互聯網羣組作為在線交流互動的網絡空間,成為許多人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管理員作為互聯網羣組的管理者,能夠“踢人”,是區別於普通羣聊成員的重要標誌。而對這個“作威作福”“生殺予奪”的權限,很多羣員是羨慕嫉妒恨,看到自己反感的羣員被踢出拍手稱快,見到自認為無辜的羣員被“叉出去”,則兔死狐悲,但多數時候又敢怒不敢言,生怕一言不合也被“杖殺”。而關於羣聊暱稱修改為真實身份的爭議也很大。一方面,擔心泄露隱私,不願公開真實身份,認為使用暱稱是個人權利。一方面,一些特殊類社羣,如工作羣、學習羣、家長羣、業主羣等,又有身份識別的需求。如果是一幫不明身份頂着暱稱的人在一起聊天,會有一頭霧水詭異的感覺,甚至有被騷擾、被詐騙的風險。現實中,因為羣裏混入身份不明或假冒身份的人,發生過很多令人警醒的案件。因此,如法院所説,改暱稱要求符合羣成員在虛擬世界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是微信羣組織自治性體現。
同時,這種社羣作為自願參加的自治性的“組織”,不是所有業主都必須參加,也不是獲取信息的唯一渠道,如法院所説,是否在微信羣中並不會實質性損害其在該羣社交功能範圍內可以獲得的相關信息。因此,當錢某不願改暱稱披露真實信息,錢某選擇退出羣聊,或者,羣管理員依據羣規將錢某“踢出”羣聊,都是沒有任何問題的。至於,一些人認為改暱稱為“樓號+房間號+姓名”的羣規沒必要,寫個樓號+房間號+陳女士張先生之類的就可以,還有建議羣員入羣時,管理員私下驗證備註即可,不用業主公開。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這是探討羣規制定的問題,只要大多數人形成共識就好。
小小社羣,世相百態,隱私、權利、權力都有邊界,隱私安全和社交安全心理需求都要兼顧。從這個意義上説,錢某維權起訴和法院裁定駁回錢某起訴,是堂普法課。
(來源 每日新報 責任編輯 鄭淑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