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駕駛摩托車撞傷行人後逃逸 法院判決需賠償近70萬元 目前依舊“下落不明”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12月14日,記者從成都簡陽法院獲悉,2021年6月,家住簡陽市的王某駕駛摩托車將行人李某撞傷後逃逸,造成李某四級傷殘。經交警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後雙方因賠償事宜訴至簡陽法院,經法院審理判決王某賠付李某各項損失共計66.8萬元。

判決生效後,王某未能依法履行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法院通過網絡查控及實地調查等多種途徑,窮盡調查措施仍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且交通事故發生後,王某長期外出,下落不明,案件陷入“執行不能”僵局。

什麼是執行不能?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經過相應執行程序後客觀上已無法處置,即使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的案件,稱為“執行不能”案件。

執行不能≠執行不力

法院執行是一種救濟措施,案件能否執行到位,一方面取決於法院的執行措施、執行力度,但另一方面更要取決於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財產有無處置條件等,例如是否被其他法院輪候查控、是否存在交叉抵押等情況。

“執行不能”案件該如何處理?

終結本次執行。法院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本後,法院就不管了嗎?

當然不是!終本不是案件的終結,更不是對“老賴”的放縱,對其採取的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措施仍然有效,且當有條件執行時,可立即恢復執行。

終結執行

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法院認為,該案確實屬於“執行不能”的情形。但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四級傷殘,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妻趙某隻能長期在家護理照顧,也無法外出務工,這也使得李某家庭更加困難。於是,簡陽法院執行法官考慮李某家庭的實際困難,簡陽法院執行法官積極幫助李某收集資料,主動幫助其申請國家司法救助。

最終於2022年9月,國家根據相關規定向李某發放司法救助款10萬元,解決了其家庭生活燃眉之急。執行法官也表示,法院將持續加強對被執行人的不間斷查控,一旦發現財產線索,堅決逗硬執行,切實維護李某勝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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