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認定為虛假訴訟的案件,不準原告撤訴,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11月9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暨人民法院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最高法相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提到,人民法院認定為虛假訴訟的案件,不應准許原告撤訴,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虛假訴訟行為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危害十分嚴重,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鄭學林答記者問時説,《意見》堅持從嚴懲治虛假訴訟的基本原則,明確從重處罰情節。虛假訴訟行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或者多次參與虛假訴訟、製造系列虛假訴訟案件的,要加大處罰力度。《意見》規定損害賠償責任。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鄭學林提到,《意見》確立整體從嚴刑事追責原則。從嚴追究虛假訴訟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對虛假訴訟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突出的主犯、有虛假訴訟違法犯罪前科再次實施虛假訴訟犯罪的被告人,要充分體現從嚴。公職人員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應當通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律師等專業人員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可通過司法建議督促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虛假訴訟構成犯罪的,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鄭學林介紹,2019年以來,浙江寧波法院已發佈虛假訴訟“黑名單”252人、13家企業,“黃名單”410人、11家企業,給予3至5年信用懲戒,效果良好。《意見》吸納這一經驗,要求積極探索建立虛假訴訟“黑名單”制度,在全社會營造不敢、不能、不願虛假訴訟的法治環境。

最高法刑四庭副庭長葉邵生答記者問時提到,《意見》明確,虛假訴訟行為符合虛假訴訟罪等罪名定罪標準的,要從嚴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法院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構成虛假訴訟罪的,要依法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並從重處罰。

“針對實踐中虛假訴訟犯罪案件緩刑、免予刑事處罰適用偏多的問題,《意見》強調,對於多人結夥實施的虛假訴訟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突出的主犯,以及有虛假訴訟違法犯罪前科再次實施虛假訴訟犯罪的被告人,要控制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範圍。”葉邵生説。

葉邵生介紹,針對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的“套路貸”虛假訴訟問題,《意見》提出,要及時甄別、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中的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依法認定,保持對“套路貸”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的高壓嚴打態勢。

葉邵生提到,《意見》還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虛假訴訟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刑事偵查機關,確保虛假訴訟犯罪得到及時懲治。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實習編輯 向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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