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
據媒體報道,在兩年多的時間裏,李平給女兒提出了一系列嚴苛的學習要求,比如考名校、做大學英語的試卷等。因達不到母親李平的要求,12歲的女孩佳佳多次遭到毆打。在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先後送出家庭暴力告誡書和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李平仍兩次用燒熱的鍋鏟將佳佳燙傷,嚴重侵害了佳佳的身心健康。4月20日上午,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撤銷李平和佳佳生父的監護人資格,指定佳佳的外婆為其監護人。
當母親以嚴苛教育之名實施家暴時,法院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的判決無疑是對小女孩的有效保護。切實激活撤銷不合格父母監護資格的制度,對於保護我國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影響,至關重要。據報道,在法庭審理中,小女孩的媽媽雖然承認自己確實有體罰女兒的情況,可卻辯稱“都是因為學習的問題,目的是為了培養佳佳成才,燙傷女兒也是情急,並非故意。”
對於法院剝奪這名母親監護資格的判決,網上也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她確實是“為了孩子好”,而且,在和孩子的生父離婚後,她一直獨立照顧孩子,很不容易。在此案中,如果不是有真正關愛孩子的外婆向法院起訴,這名女孩的身心健康發展將會受到嚴重影響。令人後怕的是,如果外婆在知道外孫女被家暴後,縱容自己的女兒,不報警;或者這名小女孩和媽媽生活在一起,沒有其他長輩知道她被媽媽毆打的情況,這名小女孩很可能將長期生活在母親的家暴陰影之下。
即便居民發現小女孩被母親毆打而報警,警方和社區在處理時,也可能只是批評、教育,因為從具體操作看,依法撤銷不合格的父母的監護資格並不難,難的是撤銷之後怎麼辦,由誰來監護,監護的錢誰來出,等等。
此案中,如果沒有小女孩外婆願意主動承擔監護責任,撤銷小女孩母親和生父的監護人資格,不會這麼順利。這是這起撤銷監護人資格案的特殊之處。不能片面認為,父母對孩子提出很高的教育要求,孩子達不到父母的要求,父母對孩子進行體罰,這類問題找到了處理樣板:撤銷監護人資格。
我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要落實這一規定,需要強化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司法部門要積極介入監護人傷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侵犯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調查、處理。同時,要完善指定、委託監護制度,即在沒有其他人願意主動承擔監護責任時,要妥善解決撤銷監護人資格之後的未成年人監護問題。託底的制度,是由國家承擔監護職責,由民政部門對這些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或長期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