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建兵
“我國民法典設立監護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利益。因此,當出現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情況時,法律規定撤銷監護人資格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案主審法官顧狄介紹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對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非常慎重,需要達到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健康成長和基本生存的程度。之所以規定只有在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情形下,才可以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主要出於追求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的要求。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父母的關愛和家庭的温暖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至關重要,應當儘可能地讓未成年人在原生家庭生活,這無疑對未成年人的成長來説是最有利的。同時,作為未成年人的當然監護人,父母撫養孩子既是倫理親情的需求,也是法定的責任。因此,撤銷監護人資格只能適用於極少數特別嚴重的情形,如果撤銷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資格的條件過於寬鬆,不僅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也會對作為社會細胞的核心家庭造成破壞,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
俗話説“子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在我國,以輕微體罰等方式教育孩子的現象普遍存在,也符合中國傳統家庭文化的認知。因此,只要不出格不過分,孩子能夠理解父母的苦心,社會對此亦有一定的容忍度。具體到本案中,自2018年起,李平就因佳佳不能及時完成由其佈置的課外作業等原因,時常對孩子實施辱罵、毆打等家庭暴力行為,特別是在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連續發出家庭暴力告誡書和人身安全保護令後,其不但沒有認識自身錯誤,反而變本加厲,先後兩次用燒熱的鍋鏟將佳佳燙傷,嚴重侵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故法院判決撤銷李平的監護人資格,並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重新指定孩子的外婆為佳佳的新監護人。
“監護人的資格被撤銷後,並不意味着永遠喪失監護資格,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恢復。”顧狄特別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八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具體適用時宜從嚴把握,應當嚴格審查事實和證據,並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以及有關人員和組織的意見,作出最後的判斷。本條適用的對象僅限於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因為,對未成年人而言,父母對於其不僅具有監護人的意義、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的精神和情感的寄託,所以最終目的仍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