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董鑫 高語陽
10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消息,遼寧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孫遠良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孫遠良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公開簡歷顯示,孫遠良出生於1955年3月,遼寧省建平縣人,在遼寧省工作了近40年,擔任過朝陽市委副書記,遼陽市市長,遼陽市委書記等職。
2011年,他擔任遼寧省政協秘書長、黨組成員,遼寧省委統戰部部長兼省社會主義學院黨組書記。2013年,他擔任遼寧省政協副主席,並繼續兼任省委統戰部部長等職。
2016年,孫遠良卸任省委統戰部部長。
2018年1月,孫遠良卸任遼寧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職務後退休。
2022年4月9日,已經退休4年的孫遠良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在退休之後,孫遠良仍不時出現在公開報道中。
2022年3月,也就是落馬之前一個月,他還作為遼寧政協之友讀書會副會長攜考察組去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椰田古寨景區,瞭解椰田古寨景區的發展歷程、民族指尖上的非遺技藝等。
今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了孫遠良開除黨籍的通報。
通報指出,孫遠良“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土地出讓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退休後仍不知止”。
通報中,孫遠良涉及的問題還包括:
- 背棄初心使命,喪失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
- 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長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 道德敗壞,搞權色、錢色交易;自身不正,家風不嚴,對家人失管失教
通報還指出,孫遠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孫遠良也是兩年來第4名被查的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
此前,劉國強、李文喜、薛恆分別於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8月落馬。
目前三人所涉案件均已經一審開庭審理:
- 去年8月,劉國強受賄案一審開庭,他被指控從2006年至2020年斂財3.5247億餘元。
- 今年7月,李文喜受賄案一審開庭,他被指控從2004年至2021年斂財5.46億元。
- 今年8月,薛恆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一審開庭,他被指控從2005年至2021年斂財1.35億餘元。
- 起訴指控還指出,2019年,薛恆離職後,利用其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他人請託,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86.3萬元。
我國刑法關於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有明確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外,今年5月,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新時代離退休幹部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明確,離退休幹部黨員特別是擔任過領導職務的幹部黨員要嚴守有關紀律規矩,不得利用原職權或職務影響為自己和他人謀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