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劉瑜) 近日,我省出台的《青海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實施辦法》中明確,職工醫保個人賬户可允許參保職工家人相互共濟使用。那麼參保職工與家庭成員之間如何建立共濟關係?個人賬户如何給家庭成員使用?哪些家庭成員可以使用?有什麼條件?……11月26日,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相關負責人對政策熱點問題進行了詳細解讀。
據介紹,我省參保人員按自願設立的原則,與家庭成員之間建立家庭共濟賬户。家庭共濟賬户創建人為我省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創建人可將自己個人賬户中的一定資金劃轉到共濟賬户中,用於本人及家庭成員的醫療保障,每次劃撥金額不低於500元。創建人最多可邀請6名家庭成員作為被共濟人。被共濟人為創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且必須參加我省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家庭共濟賬户的建立採用線上(青海醫保APP、自助終端)、線下(醫保經辦大廳)方式辦理。建議參保人員通過實名註冊青海醫保APP,按操作提示完成共濟賬户的創建。
建立家庭共濟關係後,創建人及被共濟人可使用本人醫保電子憑證、社保卡在定點醫藥機構支付符合規定的醫藥費用。結算時,優先使用本人個人賬户,當個人賬户餘額不足或為零時,可使用共濟賬户。被共濟人員參加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可用共濟賬户繳納個人保險費。共濟賬户餘額不足時,創建人可通過青海醫保APP進行再次劃撥,一個年度內可以多次劃撥,也可以隨時變更共濟人員及解除共濟關係。除共濟關係創建人自願解除共濟關係外,五種情形自動解除共濟關係,一是創建人認定門診慢性病特殊病待遇的;二是退出青海省職工醫療保險的;三是省內跨統籌區參加職工醫保的;四是變更為離休待遇的;五是創建人死亡的。家庭共濟關係解除後,其賬户餘額自動返還至創建人原個人賬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