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花蛤苗56萬餘斤

孫鑫鑫 王琳

非法捕撈花蛤苗56萬餘斤

檢察干警赴現場調查瞭解涉案漁船及漁具的相關情況。

本報訊(通訊員孫鑫鑫 王琳)“目前生態損害賠償金已繳納至法院賬户,將用於受損的生態環境後續修復……”日前,江蘇省連雲港市贛榆區檢察院檢察官收到來自灌河流域巡回法庭法官的消息。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祁某、方某、徐某等人明知在禁漁期內,仍然事先預謀,單獨或者結夥,使用國家禁用漁具在贛榆區海頭鎮、石橋鎮、柘汪鎮附近海域非法捕撈花蛤苗56萬餘斤,嚴重破壞了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2019年7月11日,公安機關在禁漁期排查回港船隻時,接到羣眾舉報,至此案發。

因該案涉案人員眾多、涉案金額巨大、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極為嚴重,在瞭解案情後,贛榆區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協助公安機關針對每個涉案人員參與捕撈的次數、非法捕撈數量、實際獲利金額等關鍵性問題逐一查實,補強證據鏈條。

2019年10月16日,該案移送贛榆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大量閲卷、深挖細節,多次和公安機關、農業農村部門、海洋水產鑑定機構、價格認證機構溝通。在審查前期固定的事實、證據基礎上,承辦檢察官對涉案多名被告人在整個犯罪鏈條中所起的作用、扮演的角色以及具體分工多次研究,明確了各名被告人所應承擔的輕重責任,結合認罪悔罪的態度等其他法定、酌定情節在量刑上進行區分,最終認定該案涵蓋捕、收、銷犯罪行為,且各被告人事前通謀,互有分工,符合非法捕撈共同犯罪構成要件。

為修復受損的海洋生態環境,贛榆區檢察院開展生態損害程度研究,走訪南通等地諮詢相關專家,並委託江蘇省海洋水產研究所進行生態損害評估。依據禁漁期“捕什麼還什麼、捕多少還多少”的原則,該院提出人工增殖放流的修復方案,採用放流菲律賓蛤仔苗種來填補非法捕撈所引發的“缺口”,並將捕撈重量轉換成漁獲物的粒數,根據擬放流的粒數計算損害補償修復金費用為241萬餘元。

2019年12月4日,贛榆區檢察院根據江蘇省環境資源案件集中審理機制,向灌南縣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4月15日向該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24名被告人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責任,並承擔241萬餘元的生態資源損失賠償費用。

2020年12月31日,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至拘役二個月不等刑罰,沒收涉案捕撈漁具;因非法捕撈行為造成的海洋生態資源損害賠償費用共計241萬餘元,由24名被告人在各自造成損失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並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後其中一名被告人上訴至南京市中級法院。日前,終審裁定下達,裁定維持原判。

來源:蚌埠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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