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專向老年朋友下手!斗門女子非法集資217萬獲刑10年

由 申屠仲舒 發佈於 綜合

近日,斗門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涉22名受害人、實際犯罪金額達138萬元的集資詐騙案件,被告人燕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案情回顧】

被告人燕某是一名退休工人,每月固定收入約為2000元。2015年12月,燕某得知其弟在河北投資了一個水利項目,需要資金,便開始虛構其子女經營加油站需要投資事由,向其在老年人健康講座、養生館認識的徐某、廖某等被害人進行集資,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歸還本金,並給予所借本金4%-11%不等的高額利息、分紅作為回報。

徐某、廖某等人嚐到甜頭後,又陸續介紹自己的親戚朋友給燕某進行集資。截至2018年8月,燕某以借款的形式,向廖某等22名被害人集資金額達217萬元。

除將79萬元用於支付利息、分紅和償還本金外,燕某僅將其中的52萬元轉賬給其弟用於投資所謂的水利工程項目,且對於該投資,燕某也並不清楚具體的投資項目情況,更不清楚其弟是否將資金投入項目,實際上其弟將上述款項用於自己與他人的日常生活開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燕某在自身還款能力有限的情況下,虛構融資項目,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後,並沒有將全部或大部分資金用於生產經營活動,除了以借新還舊的方式將小部分集資款用於支付高額利息和分紅外,其他款項基本用於其自己並不清楚且實際並不存在的所謂水利項目,或無法説明去向,致使鉅額集資無法歸還,足以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關於集資詐騙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故扣除案發前已歸還的79萬元,被告人燕某實際詐騙的數額為138萬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最終,斗門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一審判決被告人燕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十萬元,同時責令被告人燕某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燕某服判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被告人説】

經過幾個月的反思,讓我深刻地認識到,我不該對當事人許以高額利息,誘使被害人向我借貸,雖然我在借款期間想盡辦法按月支付了一部分利息,但終究不能持久,致使他們本金無法收回,損失慘重,我為此深感內疚,我的犯罪不僅對不起朋友,更對不起我的家人。

【被害人説】

燕姐經常到那些保健品推銷會等地方和我們這些老人混得很熟,她告訴我們,她的子女是開加油站的,有很優惠的投資項目,包括投資原油和油站裏的設備,投資後每個月會有很實惠的分紅。

其實一開始我是半信半疑的,但看到身邊的人都參加了,還有獲益,慢慢我就加入了,還把姐姐、弟弟都拖了進來。都是因為自己貪圖利益、法律意識淡薄,最終把全家人都害了,現在是後悔莫及。

【裁判者説】

非法集資行為一般以高利率、高回報為誘餌,承諾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或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從而達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騙取他人資金的目的。

大多數非法集資的犯罪分子為兑現其高利率、高回報的承諾,開始都會以“借新還舊”方式給付利息或回報,但由於盈利能力有限甚至是根本沒有盈利能力,導致其債務數額不斷壘高而無法償還本金,有些犯罪分子直接將集資款用於揮霍享受,致使司法實踐中被害人能夠挽回的損失可能十分有限。

廣大羣眾要對非法集資行為保持高度警惕,理性判斷,謹慎投資,切莫輕信高收益、高回報的承諾而盲目投資。

【採寫】何麗苑

【通訊員】鄺佔雄 鍾毅瑜

【作者】 何麗苑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