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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指導意見出台,依法守護“常人常情常理”| 新京報專欄

由 仝海燕 發佈於 綜合

《意見》糾正了一直飽受詬病的事後“上帝視角”和保守型防衞觀,體現了對常人、常情、常理的尊重。

圖片來自最高法官網截圖。

文 | 冀瑩

“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意見》對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起因、時間、對象、防衞限度等要件提出了十方面規則,同時還公佈了七個典型性案例,要求依法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衞權利,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

這一《意見》引發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近幾年,在“崑山龍哥反殺案”“趙宇案”等案件中,正當防衞的適用標準屢屢引發討論,媒體、公眾和專家學者多方發聲,核心問題就在於在出現人身傷亡的案件中,何以界定防衞的“正當性”。

以往,個別司法機關對正當防衞具體要件的把握存在標準較嚴、對防衞人較為苛刻的傾向,忽視了案件發生時的緊急情況和防衞人的緊張心理,由此也引發了一定的爭議。

但近年來,隨着對一些案件的討論更加深入,法理探討、社會民意得以充分釋放,捍衞正當防衞權利、鼓勵見義勇為的共識越來越堅固。而一些司法機關也越來越重視契合民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在趙宇案等案件中,依法認定其正當防衞,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此番出台《意見》,則首次通過官方規範性文件的方式,明確糾正了一直飽受詬病的事後“上帝視角”和保守型防衞觀。這種賦權作用是兩方面的,一方面,賦予受侵害者以正當自衞的權利;另一方面,賦予司法機關以大膽適用正當防衞的底氣。

觀察《意見》全文不難發現,一個重要的“金線原則”是認定防衞人是普通人、一般人。要充分考慮一個普通人面對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而不是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衞人。

“法不強人所難”,這是我們耳熟能詳的法律諺語,它的內涵就在於不苛求行為人的完美,而是給予一個普通人充分、合理的行動空間。普通人代表你也代表我,代表了社會上的絕大多數人。只有從這樣的常人、常情、常理出發,才能夠實現最廣泛的公平正義。

對普通人行為“鬆綁”的同時,《意見》則對司法機關提出了更嚴苛的要求。《意見》明確,認定防衞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換句話説,司法機關只有同時論證了這兩個條件,才能夠成立防衞過當。

一鬆一緊之間,傳遞的是公民權利的“擴圍”以及司法機關自由裁量的“收窄”。

信賴是法律公信力的來源。我們常説,“要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那麼如何在法律和司法中體現這一原則呢?最重要的,就是尊重人性、尊重民意、尊重每一個普通人。如此,才能形成對法律的真正信仰,最終保證案件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應該説,《意見》的出台釋放出了公檢法機關的司法善意,而這也是司法機關、法律學者、公眾、媒體所共同推動形成的法治建設成果。法治的進步,不只是法律條文的迭代和“空轉”,而是在與社會的緊密互動中不斷契合民眾期待,不斷築牢法治的民意基礎,共同捍衞法治的信仰。

相信,在《意見》的護航之下,正當防衞制度也將對維護公平正義、實現社會穩定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冀瑩(法學學者)

編輯:孟然 校對: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