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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周庭為何能被“保釋”?港區國安法裏其實早已説明

由 甫全勝 發佈於 綜合

編輯:一水流殤

8月10日,香港地區警察逮捕了10名危害香港治安的亂港分子,其中包括香港“壹傳媒”創始人黎智英和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隨後,周庭和黎智英分別於11日晚上和12日早上被成功保釋。有民眾質疑,為什麼會允許保釋亂港分子?

其實,在香港地區法律中早有解釋。香港國安法中規定,警察有48小時的扣押時間,如果48小時過去,仍沒有證據指證嫌疑人有嚴重傷人的證據,那麼嫌疑人就有權被保釋。黎智英和周庭雖然都是亂港分子,但他們並沒有做出實質性傷害香港地區民眾生命安全的行為,自然也就允許被保釋。

香港國安法裏其實早有説明,保釋不等於無罪釋放,相當於處在一個觀察期中,黎智英和周庭得以成功保釋,也得益於他們上交了一定金額的保釋金,為他們出警察署後的行為做了擔保。儘管短時間內重獲自由,他們仍需謹言慎行,如果警察署傳喚,隨時需要去警察署報到。在他們保釋期內,他們的行為也會受到有關部門的監管,如果有危害社會的行為,會被隨時逮捕。所以,亂港分子被成功保釋並不難理解。只允許無條件逮捕48個小時,這是香港地區法律中人性的體現。只要解釋通法理,人們完全可以理解。

當然,最開心的應當屬於黎智英和周庭了。他們剛剛被抓進警察署,以為失去了自由,過了羈押時間後,又重獲了“自由”。可謂“一時天堂,一時地獄”。其實,這就像人一樣,善惡只在一念之間。黎智英、周庭等亂港分子得以僥倖獲得自由,但是法律會比之前監管他們更加嚴格,一旦他們有任何霍亂香港地區的行為,他們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香港地區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任何想要分裂國家的圖謀都不會成功,與國家和社會為敵,只會成為“人民的公敵”,最後等待的,也只會是多年的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