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點|人臉識別第一案:公民對權利的敏感值得尊重

“起訴主要不是為了補償經濟損失,是對目前人臉識別技術濫用的一種鬥爭。”因為不願意使用人臉識別,浙江某大學副教授郭兵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6月15日,被稱為國內“人臉識別第一案”的本案在杭州富陽法院開庭審理,訴訟雙方就動物園年卡説明中有關生物識別信息的內容是否應被判定無效等問題進行了庭上辯論。

公園年卡由指紋識別變更為人臉識別,可能在不少消費者、網友眼中,“更加便捷衞生”,要起訴也應該在出現隱私信息泄露之後。但也必須承認,消費者對人臉識別等新技術的認可與接受程度存在差異,一定程度上這可能也是公民權利敏感度的不同。更何況,本案中人臉識別技術的迭代引入,具有了某種程度的排他屬性,在“人臉識別第一案”背後,還涉及到包括消費選擇權在內的諸多問題。

人臉識別已經越來越多地運用到商業活動中,對於涉及到消費者指紋、面部特徵等諸多生物信息的採集、使用問題,尊重消費者對此的基本知情同意,以及不限縮、減損其既有的使用便捷性,是現行法律給出的規則指引。在年卡使用期限內單方面變更使用規則,特別是在具體消費者對此表達異議後不能提供與前期使用便捷度相匹配的技術方式,涉事企業的做法確實欠妥。涉事企業在為拒絕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拒絕參與人臉識別採集消費者提供替代方案時,不僅強制取消了此前辦理年卡時使用的指紋識別手段,而且人為設置了“每次入園時必須到年卡中心核實身份,證明是本人使用”的條件,導致消費者的使用便捷度相較年卡辦理時嚴重下降,客觀上也造成對人臉識別技術的某種強制性接納。

要麼用腳投票、選擇別家,要麼接受繁瑣的身份驗證,否則便只能接受人臉識別這一種年卡入園方式,這樣的服務升級、技術迭代着實有點霸道。

更何況,南都記者從庭審現場發回的信息顯示,消費者稱涉訴企業在2019年4月份辦理年卡時就已經在採集其面部信息,卻完全沒有經過其同意,而按企業方説法,其作為實體店已將辦卡流程以店堂公示方式告知消費者。庭審需要查明並做出專業判斷的是,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面部識別信息的採集和獲取,是否屬於法定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的內容,對此法律則明確有相關內容無效的判斷。在收集指紋等生物識別信息的同時順帶獲取的面部特徵信息,其使用同樣需要再次獲得消費者的明確授權和認可,併為異議方消費者提供妥善的替代消費渠道或者合理的退款方案。單方面變更合同一方承擔更多的違約責任,並非什麼過分訴求。

大多數年卡用户對人臉識別技術的接納,更多地方、商家在推廣使用人臉識別技術,並不能用來抵銷個別消費者對此的不適或者敏感。就像此前一些商家因為電子支付的普及而公然拒絕紙幣付款方式,消費者對消費方式的自主選擇權與人民幣作為法定貨幣的地位一樣,同樣應當得到充分尊重。

千把塊的消費爭議,其意義確實不應止於具體的經濟損失,這涉及到普通社會成員對人臉識別技術的警惕,以及對消費者基本權利的敏感、在意和看重,這本身就彌足珍貴。大多數消費者的見怪不怪與個別消費者對權利的敏感並不矛盾,恰恰是社會層面權利意識與認知的多元屬性,而法律對每一個消費者的權利保障,應當並且從來是基於對公民個體權利的無差別保護,不以多數人的同意來剝奪、壓制個別公民的異議權利,充分尊重和保障其選擇權才應當是法律的立場。

(摘自《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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