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説法律體系是調整社會關係、保障社會秩序的護航艦隊,那麼刑法無疑是這支編隊中最強悍、最具威懾力的艦艇。完善刑法,就是讓這艘艦艇適時升級擴容,讓其足夠威武,有足夠的力量去庇護億萬百姓以及由眾多小家構成的我們的國家。
據新華社6月28日報道,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當天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草案擬從加大對安全生產犯罪的預防懲治、完善懲治食品藥品犯罪規定、強化公共衞生刑事法治保障等六方面對刑法進行修改完善,共修改補充30條。
刑法作為社會生活的“最後一道防線”,其之於打擊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穩定的意義無須贅言。也正因此,刑法的每一次修訂、完善都引發極大關注。
自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以來,我國先後通過了一個決定、十個刑法修正案和十三個有關刑法的法律解釋,及時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和明確適用。此番提請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同樣是根據新情況,對刑法作出的局部調整。
綜觀此番修改涉及的內容,不管是對社會現實和熱點案件的回應,對相關專門法律、制度、改革的呼應和銜接,還是對有些違法犯罪行為的加大處罰力度,大多都與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關。
比如,高空拋物、搶奪公交車方向盤或將入刑。近年來,高空拋物致人死傷案件、乘客搶奪方向盤引發交通事故都不時發生,引發公眾憂慮。但在對類似行為追責時,往往陷入法律支撐不夠的尷尬。在不久前通過的民法典中,對這兩種行為民事責任的劃分、相關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有了更具體和明確的規定,此番“擬入刑”,明確了高空拋物和搶奪方向盤行為的刑罰後果。相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形成的震懾和預防效果無疑更強,也更有利於增強人們尊法守法的意識,進而減少和遏制此類悲劇的再度發生。這對於保障百姓“頭頂上的安全”、出行安全乃至公共安全,都是及時且必要的調整。
比如,擬提高重大責任事故類犯罪的刑罰,對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造成嚴重後果的事故類犯罪加大刑罰力度。安全生產重如山,職工生命大如天,近年來,我國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好轉,但風險隱患仍然不少,不時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生命及財產損失,相比起來,對事故責任和責任人的追究往往並不到位,有時甚至罰款、賠錢了事。如此現實語境下,提高重大責任事故類犯罪的刑罰,就是在用加大違法犯罪成本和代價的方式,倒逼相關責任主體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夯實安全生產的基礎,堵住制度和執行的漏洞。某種角度上説,將刑事處罰階段適當前移,就是把保障安全生產、保護勞動者生命的關口前移,把安全的大門守得更牢。
再如,草案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進一步明確新冠肺炎等屬於該罪調整範圍,同時,增加規定了拒絕執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運輸疫區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為。將新冠肺炎納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調整範圍,是落實罪刑法定原則的需要,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一調整和明確,將使相關執法、司法工作更加師出有名和名正言順,也將對相關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而完善有關傳染病防治的刑法規定,根本上來説,同樣是在為公眾健康和生命、為公共衞生治理助力和託底。
加大打擊藥品“黑作坊”;打擊非法討債;規定非法從事人體基因編輯、克隆胚胎,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等行為屬於犯罪……此番修改中,還有諸多內容與百姓的生命、社會的安全、國家的安寧息息相關。
無論之於國家還是社會,百姓的生命、安全都是至關重要的,是我們所有美好目標和追求的前提。某種角度上説,如果不能為人民生命和安全護航,再多的努力都將失去價值與意義。
如果説法律體系是調整社會關係、保障社會秩序的護航艦隊,那麼刑法無疑是這支編隊中最強悍、最具威懾力的艦艇。完善刑法,就是讓這艘艦艇適時升級擴容,讓其足夠威武,有足夠的力量去庇護億萬百姓以及由眾多小家構成的我們的國家。(工人日報評論員 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