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為孫子辦理隔代保險後起訴確認合同無效 法院如何認定?

爺爺為孫子辦理隔代保險後起訴確認合同無效  法院如何認定?

案情

2015年6月24日,楊甲以投保人的名義在保險公司為時年6週歲的孫子楊丙購買了一份保險產品(分紅型)。在“個人業務投保書”上,楊甲在“投保人簽名”一欄中籤署本人姓名,在“被保險人(法定監護人)”一欄中籤署“楊丙”和“楊乙‘代’”字樣。四天後,楊甲向保險公司交納首期保險費4.5萬元,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保單載明,投保人為楊甲,被保險人為楊丙,受益人法定。該合同於2015年6月30日成立,2015年7月1日生效。保險費為每年4.5萬元,交費方式為年交,交費期間為5年,續期保險費交費日期為每年7月1日,基本保險金額為9萬元,保險期間自2011年7月1日零時起至2076年6月30日24時止。此外,合同相關條款對生存保險金、期滿保險金、身故保險金的支付期限、計算方式等進行了明確約定。2016年2月12日,楊甲持其子楊乙身份證在某保險公司業務員陪同下到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開户並辦理了信用卡,該卡實際由楊甲持有。2017年8月20日,某保險公司將被保險人楊丙的生存保險金9.1萬元轉賬支付到該卡號帳户上。此後,楊甲連續交納了3年保險費,共計人民幣13.5萬元。2018年5月30日,楊甲以該保險單為質押向保險公司某分公司貸款58萬元。2018年9月1日,楊甲以自己是文盲,不懂保險專業知識,從而受某保險公司宣傳誤導為孫子楊丙辦理隔代保險、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無保險利益、且未經被保險人的法定監護人同意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退還保險費。
爺爺為孫子辦理隔代保險後起訴確認合同無效  法院如何認定?

分歧

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保險合同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針對爭議焦點,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保險利益是一個發展的、見仁見智的概念,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和個別性,楊甲以其對孫子楊丙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主張案涉保險合同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保險合同有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楊甲並非以被保險人監護人楊乙的名義投保、繳費,楊甲轉賬支付保險金的銀行卡亦為楊甲本人持有,故要認定楊乙是否具有同意其父楊甲為其子楊丙訂立保險合同的意思表示還應進行綜合分析。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楊甲不能以自己名義為其孫子女投保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該條款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為保障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人身保險合同藴含的道德風險威脅而作的特別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特別是低齡未成年人,因其生理及心理原因,對自身的人生安全缺乏必要的防衞能力,極易遭到不法侵害。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不受限制,則該人身保險合同潛藏的巨大保險利益可能誘使直接或間接的受益者侵害欠缺防衞能力的被保險人,導致被保險人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為防止此類威脅,保險法原則上禁止投保人與保險人締結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上述保險可為例外,並非僅因為父母對其子女具有保險利益,而更在於彼此深厚的感情連結及根深蒂固的人倫觀念足以抑制道德風險的發生。即便如此,法律仍通過限制此類保險的保險金給付總額,降低誘發風險的概率。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原理上不得作擴大解釋至父母以外的其他人。綜上,投保人即使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也僅滿足為他人投保人身保險之必要條件,尚不足以構成投保未成年人死亡保險之充分條件。故此,本案即便可以認定楊甲對其孫子女具有保險利益,亦不能得出其可以以自己名義為未成年的孫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
(二)被保險人的法定代理人楊乙的行為不足以補正楊甲投保行為的效力。本案中,楊甲購買的保險產品,系含有生存保險金、期滿保險金和身故保險金等多種給付內容的綜合型人身保險,被保險人的法定代理人楊乙雖然向楊甲提供了身份證及銀行賬户用於領取生存保險金,但尚無證據證明楊乙在楊甲投保案涉人身保險合同時即知悉該合同的全部內容,特別是同意投保以其子女死亡為給付條件的身故保險。因此,楊乙領取生存保險金的行為,即便推定為默示的追認,其追認的內容也僅能及於投保生存保險,而不涉及投保身故保險。另外,法定代理人的事後追認,並不能排除追認前未成年的被保險人已處於該人身保險合同誘發的道德風險威脅下。故而,從立法意旨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不得以法定代理人事後追認的方式予以補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解釋方法不適用於該法第三十三條。
(三)案涉保險合同認定為無效更符合法律價值位階的考量。本案中,投保人楊甲的不誠信行為,筆者固然不予認同。但是,保險人某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人壽保險公司,應當明知法律有相關禁止性規定,其仍在投保人不是未成年人父母且事先未取得被保險人父母同意的情形下,承保案涉人身保險,違反不得承保此類保險的法定義務,亦具有明顯過錯。保險人的上述行為不僅是擾亂國家對保險行業的監督管理秩序,更是為了實現企業自身利益而置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生命安全這一法律優先保護的價值於不顧。相較於交易中的背信行為,保險人的上述行為更應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正是基於上述考量,筆者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採取嚴格解釋的立場,反對在沒有法律明文依據的前提下,在實踐中進行擴張性適用。上條系禁止性效力性規範,締結合同違反該條規定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本案中,保險人某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楊甲締結的保險合同即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綜上,當事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分紅型,包括附加險),雙方就保險期間內生存保險金、期滿保險金和身故保險金的計算方式、支付期限等保險責任進行了明確約定,表明該保險是依附於被保險人人身、具有財產性與人身性雙重屬性的合同。由於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故該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某保險公司具有締約過失,依法應當承擔相應合同責任,故楊甲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要求退還保險費的訴求應予支持。
更多信息,長按|掃描二維碼
關注©山東高法
作者趙穎穎 王陽
編輯:石   慧
審核:傅德慧

爺爺為孫子辦理隔代保險後起訴確認合同無效  法院如何認定?

實用!新民間借貸解釋施行後利息計算方法

爺爺為孫子辦理隔代保險後起訴確認合同無效  法院如何認定?

最新《借條(範本)》(根據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修訂)

爺爺為孫子辦理隔代保險後起訴確認合同無效  法院如何認定?

新法是否溯及既往?法官詳解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幾個關鍵問題


別忘了點擊右下方的“在看”,可給小編加雞腿哦

【來源:山東高法】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3198 字。

轉載請註明: 爺爺為孫子辦理隔代保險後起訴確認合同無效 法院如何認定?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