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實
12月20日上午,羅某到四川樂至縣公安局南塔派出所提出訴求,要求派出所幫他開具一份夫妻關係證明。經瞭解得知,羅某的妻子因患有尿毒症,在成都一家醫院就醫換腎,而羅某剛好匹配成功,羅某和妻子雖然有結婚證,仍被醫院要求出具婚姻關係證明。派出所為羅某開完證明後,在後面留言,對醫院的做法進行了回懟。這個證明被網友轉發朋友圈,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
醫院要求羅某開具這個證明毫無道理。因為公安部等12部門曾於2016年6月聯合出台《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明確有關單位要求羣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要遵循於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結婚證是可以證明夫妻關係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可以不出具這個證明。
假如該派出所沒有提供方便,羅某妻子的腎移植手術很可能受到影響。要知道,腎移植匹配成功率極低,羅某和他妻子能夠匹配成功實屬萬幸。假如這場腎移植手術被卡在了辦證路上,羅某的妻子很可能失去這次機會。救人如救火,手術的時機需要精準掌握,不説手術被取消,哪怕因辦證而不得不延後,也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醫院要求羅某和他妻子出具夫妻關係證明的理據或許是《衞生部關於規範活體器官移植的若干規定》,其中明確活體器官捐獻人與接受人為配偶關係的,僅限於結婚3年以上或者婚後已育有子女的配偶。這家醫院只要求羅某開具夫妻關係證明,説明其它條件符合,但醫院對他倆是否屬於夫妻關係持懷疑態度。然而,結婚證不能證明婚姻狀態,不僅讓人感到十分可笑,而且也是對結婚證法律地位的漠視。此事暴露出的問題是,醫院核驗證明材料的流程不合理、相關人員的擔當精神比較缺乏。
近年來,隨着治理奇葩證明的力度持續加大,“我媽是我媽”、“我是我”等奇葩證明已明顯減少,在此背景下,“結婚證不能證明夫妻關係”這一做法,就顯得格外惹眼。更要看到,與其它領域的奇葩證明相比,醫療系統的奇葩證明由於關係到健康甚至生命,更具有特殊性。所有的奇葩證明都需要得到治理,醫療系統也不例外。不僅此類奇葩證明要完全避免,而且即使一些合理的證明材料,也不應對救治構成影響。
這起事件雖然沒有造成較嚴重後果,但此風不可長,涉事醫院要就此進行反思。還要看到,醫療系統存在不少要求開具奇葩證明的“風險點”,比如獻血者的直系親戚免費用血、夫妻雙方接受輔助生育手術等,都需要查驗雙方的關係,因此也容易出現奇葩證明。醫療機構要對這類“風險點”進行梳理,既把好相關材料的查驗關,又要防止給患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