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維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7月26日公佈《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資源調整為一種問責方式,即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通報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對被督導問責單位在表彰獎勵、政策支持、財政撥款、招生計劃、學科專業設置等方面,依照職權進行限制或調減。
本辦法所稱教育督導問責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發現地方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有關工作人員等被督導對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教育職責的問題,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能和管理權限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一項工作制度。
《辦法》規定,教育督導問責遵循依法問責、分級實施、程序規範、公開透明的原則。
根據《辦法》,被督導的各級各類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一)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力,在各級教育督導機構組織的評估監測、督導檢查工作中未達到合格(通過)標準。(二)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學、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課程開設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辦學行為不規範或出現嚴重違規;未按要求加強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管理,存在超標超前培訓、虛假宣傳、超期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侵害師生合法權益,出現教師師德嚴重失範、學生欺凌等危害學生身心健康情況或重大負面輿情。(三)教育羣體性事件多發高發、應對不力、處置失當,羣眾反映強烈。(四)落實安全主體責任、衞生防疫主體責任、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不力,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不達標,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嚴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五)對教育督導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或沒有完成整改落實任務。(六)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提供虛假信息,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七)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辦法》明確, 對被督導單位的問責方式為:(一)公開批評。(二)約談。(三)督導通報。(四)資源調整。上述問責方式,可以根據問題嚴重程度單獨使用或合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