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銀保監會官網披露:信泰人壽於2017年9月在恆豐銀行辦理協議存款5000萬元,該筆業務從發起、詢價、談判到合同簽訂均由財務管理部完成,違反了《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9號頒佈,保監會令2014年第3號修改)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信泰人壽於2018年3月在吉林春城農村商業銀行辦理協議存款3億元,吉林春城農村商業銀行沒有外部信用評級,不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以及《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保險資金銀行存款業務的通知》(保監發〔2014〕18號)規定的保險資金存款銀行的資質條件。
上述兩項行為均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銀保監會對信泰人壽兩項行為分別罰款30萬元,合計罰款6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相關責任人張勇警告並罰款10萬元、郭鳳民警告並罰款4萬元、李國夫警告並罰款10萬元、府春江警告並罰款4萬元。
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銀保監罰決字〔2020〕55號
當事人:信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泰人壽)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乾區五星路 66 號 19 層、20 層、21 層、22 層、24 層
法定代表人:鄒平笙
當事人:張勇
身份證號:15010219630601XXXX
職務:時任信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住址:內蒙古包頭市青山區錦林花園
當事人:李國夫
身份證號: 22010419630307XXXX
職務:時任信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桃林路
當事人:郭鳳民
身份證號:22010419731218XXXX
職務:時任信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
住址:內蒙古赤峯市元寶山區旭日A區
當事人:府春江
身份證號:32052419780125XXXX
職務:時任信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業務部權益類及固定收益類業務審批人
住址:上海市閔行區金匯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會對信泰人壽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信泰人壽及張勇、郭鳳民、李國夫、府春江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我會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複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信泰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信泰人壽於2017年9月在恆豐銀行辦理協議存款5000萬元,該筆業務從發起、詢價、談判到合同簽訂均由財務管理部完成,違反了《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9號頒佈,保監會令2014年第3號修改)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時任信泰人壽總經理張勇、時任信泰人壽財務負責人郭鳳民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信泰人壽於2018年3月在吉林春城農村商業銀行辦理協議存款3億元,吉林春城農村商業銀行沒有外部信用評級,不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以及《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保險資金銀行存款業務的通知》(保監發〔2014〕18號)規定的保險資金存款銀行的資質條件。時任信泰人壽總經理李國夫、時任信泰人壽投資業務部權益類及固定收益類業務實際負責人府春江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投資審批及信用評級相關資料、信泰人壽關於存款相關情況的説明、協議存款檔案、調查筆錄、相關人員任職情況及崗位職責等證據證明。
當事人信泰人壽及張勇、郭鳳民、李國夫、府春江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
對於第一項違法行為,信泰人壽和張勇認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請求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郭鳳民提出其主觀沒有違規故意、未造成社會危害,請求減輕或免除處罰。
對於第二項違法行為,信泰人壽請求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提出:一是處罰尺度過重;二是公司已進行整改,未造成任何損失。李國夫請求減輕或免除處罰,除上述信泰人壽提出的理由外,還提出沒有違規故意、不存在利益輸送、未造成社會危害等。府春江請求免除處罰,提出其未履行過相關協議存款業務職責,不應承擔責任。
關於信泰人壽及張勇、郭鳳民對第一項違法行為的陳述申辯意見,我會經複核認為:一是《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準確;二是信泰人壽、張勇、郭鳳民等當事人的其他主張不構成法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條件。
關於信泰人壽及李國夫對第二項違法行為的陳述申辯意見,我會經複核認為:一是處罰尺度適當;二是信泰人壽、李國夫等當事人的其他主張不構成法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條件。關於府春江對第二項違法行為的陳述申辯意見,我會經複核認為,府春江在系統和相關文件中履行了負責人的審批職責。
我會對信泰人壽及張勇、郭鳳民、李國夫及府春江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綜上,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兩項行為均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信泰人壽兩項行為分別罰款30萬元,合計罰款6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張勇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郭鳳民警告並罰款4萬元,對李國夫警告並罰款10萬元,對府春江警告並罰款4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