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獨自離開遇車禍身亡,4同事成被告!法院:駁回!

魯法案例【2021】229

近日,商河法院審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

賈青與同事喝酒後被同事和領導接到領導家中安置,半夜卻獨自離開。第二天朋友和領導卻被告知賈青因遭遇車禍不幸身亡,伴隨這一噩耗而來的還有一份起訴書,賈青的同事和領導都成了被告。

賈青的家人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是判令四被告承擔連帶賠償原告損失230000元;二是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均由被告承擔。起訴稱,張峯和齊木約賈青聚餐喝酒,其間二被告沒有勸誡阻止,導致賈青醉酒,在醉酒後各被告將其接送至被告鄭琦家中照看。接送期間被告李剛擅自將賈青手機藏起後離開,被告鄭琦在看護過程中發現醉酒狀態的賈青不見後沒有尋找也未告知他人,其餘兩被告未管理,導致賈青遭遇車禍,且事故發生後無法及時獲取手機撥打電話求助,最終導致賈青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

法院經審理查明

其中三被告與賈青均系某小區的同事,鄭琦是賈青的領導。一日下班後,賈青約張峯和齊木到燒烤店吃飯,賈青與張峯兩人共同飲38°白酒約一斤半,齊木未飲酒。席間賈青曾去隔壁敬酒並接受了隔壁桌的回敬。當晚約21時40分,三人步行回到小區員工宿舍。因賈青與宿舍樓下鄰居發生爭執,張峯打電話通知經理鄭琦前來處理。鄭琦讓李剛開車一起到達員工宿舍,看到賈青醉酒,且宿舍裏聲音很大,鄭琦讓賈青去其家中休息,由李剛開車將其二人一起送至鄭琦家中。鄭琦將賈青安排到一間小卧室裏。李剛在安撫好賈青躺下後,將其手機放在其躺着的枕頭下方,並於凌晨1時左右離開。鄭琦對賈青進行了照料後也回房入睡,中途起來上廁所時發現賈青已經離開,並帶走了自己的車鑰匙、工牌等物品。鄭琦並未對賈青進行尋找,再次回房休息。

法院認為

本案中死者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危險後果應當有足夠、清醒的認識。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中二被告張峯和齊木在與賈青聚餐時對其有勸酒、迫使其飲酒等行為,且共同飲酒後二被告與死者結伴一起步行回到員工宿舍,並在死者與鄰居發生爭執時及時打電話尋求幫助,應認定二被告已經採取了適當的安全保障措施,履行了謹慎的安全注意義務,故二被告在本案中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另外被告李剛並非聚餐的組織者、同飲者,將死者送至被告鄭琦家中並安頓其休息是善意幫助行為。將死者手機放在其躺着的枕頭下的行為,符合一般生活常識與習慣,原告提交的錄音無法證實李剛將手機放在枕頭下的行為存在惡意隱藏的目的,且事故的發生屬於意外事件,與手機是否被藏匿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故被告李剛在本案中無過錯,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鄭琦亦並非聚餐的組織者、同飲者,將死者帶回家中照顧的行為是出於同事之間的人文關懷。本案發生在凌晨,死者的自行離開屬於突發的、出乎意料的、不可預判的行為,對鄭琦的善意照看評判不宜要求過高。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必須是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有原因和結果的客觀聯繫,不應從“如果發現離開後積極尋找就不會發生事故”的主觀角度來簡單認定因果關係,不應無限度擴大照顧注意義務的界限。死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外在事物和自身行為具有完全的認知、理解和辨識能力,在飲酒狀態下,其本應提高安全防範意識,穩妥謹慎行事,在接受他人安全照顧時卻不辭而別,主動自行脱離安全環境,其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故,本院認定鄭琦對於賈青的死亡亦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四被告對於賈青的死亡不具有過錯,其行為與賈青的死亡之間不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理評析:悲劇的發生令人惋惜,親屬的悲痛心情亦可以理解,但賠償的責任方是否構成侵權則需法律上的嚴格界定及證據上的支持,而不是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若將損失轉嫁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他人,將不利於在全社會樹立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不利於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利於發揮司法裁判的引領、規範作用。司法作為糾紛最終解決機制,對於樹立全社會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具有積極意義,願本案裁判能起到警示作用,明晰公民行為規範,教育和引導社會公眾強化對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心認同,從而使更多公眾受益。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來源:新黃河、濟南中院

來源:山東高法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861 字。

轉載請註明: 酒後獨自離開遇車禍身亡,4同事成被告!法院:駁回!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