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人人有責。幾天前,家住酉陽的許女士到醫院探視病人時,不僅不配合防疫工作,還擾亂防疫秩序。民警依法傳喚許女士到派出所接受調查。昨(7)日,記者從酉陽警方瞭解到,當事人許女士已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錯誤行為,並向醫院疫情防控工作人員道歉。
8月3日,酉陽縣公安局桃花源派出所接到縣人民醫院報警稱,一名女子在縣人民醫院外科大樓一樓大廳不聽勸阻,違反疫情防控管理規定,擾亂防疫秩序,推搡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強行進入電梯探視病人。接警後,民警迅速前往醫院瞭解情況。
民警介紹,他們趕到現場時,違法行為人許女士已經離開。隨後,民警向縣人民醫院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熊黎瞭解情況。
“他們共3人,一位阿姨和兩個男孩,其中一個男孩有手腕帶。”事發時,這位工作人員正在電梯口值守。她告訴民警,按照醫院疫情防控管理規定,疫情期間,患者必須佩戴手腕帶,家屬必須持陪護證或核酸檢測證明才能進入住院病區。“我就給他們説不能上去,她過來把我推了一下,把小孩拉過去,又推了我兩下,就強行上了電梯。”
在調取醫院視頻監控後,民警依法傳喚許女士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經查,當天上午10點左右,許女士和兩名男孩到醫院探視病人,因許女士與其中一名男孩沒有陪護證和核酸檢測證明,被阻止進入電梯,後與醫院工作人員發生推搡,強行進入電梯。
經過民警批評教育,許女士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錯誤行為,並向醫院疫情防控工作人員道歉。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警方提醒市民,疫情防控期間,要認真做好各項防疫措施,密切配合疫情防控人員的防疫工作,對擾亂防疫秩序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處理。
那麼,疫情防控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法定義務?
(1)如實報告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2)緊急自救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3)服從指揮、積極防疫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謊報疫情,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罰款、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2)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服從政府防疫措施,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罰款、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2)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來源:上游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