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號企業歷史悠久,產品質量過硬,品牌價值突出,行業口碑極佳,擁有廣泛的客户基礎。因此,一些商家故意使用與老字號品牌相似的招牌或者標誌,通過“傍名牌”沾名氣,來吸引眼球、擴大市場、快速獲利。遇到這種情況,老字號企業應該如何維權呢?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4月26日獲悉,在世界知識產權日當天,北京西城法院針對老字號企業代表普遍關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維權的相關問題,與內聯升、榮寶齋、天福號、清華池四家老字號現場連線以案釋法、答疑解惑,為老字號企業支招。
仿冒包裝、裝潢是否構成混淆?
A公司是知名汽水生產企業,享有A、B、C三個商標,A公司從改革開放初期就開始生產的“桔味汽水”,該款產品廣受好評。後A公司推出易拉罐款“桔味汽水”,該包裝以橘色、白色、藍色為罐體顏色主調,使用了A、B、C三個圖文商標進行裝飾。B公司亦生產銷售“桔味汽水”,其使用了與A公司的“桔味汽水”汽水色調和佈局相同的包裝,並拆分、組合使用了與A、B、C三個商標近似的標識,A公司發現後,將B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仿冒原告包裝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西城法院民四庭法官張燕燕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過程,是社會公眾對經營者的取捨過程,也是對經營者商譽的選擇過程。如果擅自對他人具有一定影響的產品包裝、裝潢進行仿冒,必然會導致特定範圍內的公眾混淆,從而使得原本屬於他人的交易機會流失,阻斷產品本身與他人的聯繫,獲取不正當的交易機會,甚至破壞他人商譽。因此,混淆的判斷亦與包裝、裝潢仿冒的近似程度相當,包裝、裝潢越近似,相應地越容易導致混淆。
這個案件中,法院認定,被告B公司生產銷售與原告A公司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相似的包裝的商品,能夠引人誤認為是A公司的商品或者與A公司存在特定聯繫,其生產銷售行為持續時間長,範圍廣,故判決被告B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停用的字號能否主張權益?
A字號成立於清代,主營旗袍服裝製作和售賣,後在集體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暫停營業十餘年,在2000年初經傳承人的一番努力,遷址後又恢復營業,經營主體變更為B公司。但B公司發現C公司在A字號原址附近開設店鋪銷售旗袍,門牌牌匾上標註了A字號,店內背景牆上撰寫了A字號的歷史沿革信息,銷售單據上也標有A字號。B公司認為C公司的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B公司將C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繼續使用A字號的行為,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和賠償B公司損失。但C公司抗辯稱,B公司對“A字號”不享有權利,主體不適格;“A字號”已停用十餘年,早已不具備知名度和影響力;C公司不具有主觀惡意,其為“A字號”的傳承做出了貢獻,使用行為具有合理性。
西城法院民四庭法官黃秋平表示,老字號停業後能否享有權益,以及誰可以主張該權益,應當從與老字號相關的歷史沿革角度進行分析。如果企業的變革是可以連續追溯的,那麼最後的字號繼承主體有權作為案件的適格原告參加訴訟。所以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是可以就A字號主張相關權益的。至於相關權益最終能否得到支持,則要看字號影響力的持續程度。即使現有主體較長時間內未繼續實體經營該字號,但老字號所享有的相關權益並不因此而當然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如果根據新聞報道、消費者調查等資料可知老字號近年來仍然具有一定影響力和較高的知名度,相關公眾的認知中仍將老字號積蓄的美譽度與其早年經營者相聯繫,則該字號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其所享有的歷史商譽、知名度以及潛在的商業價值仍持續存在,應當得到肯定並獲得保護。最終該案例中法院也支持了B公司的訴訟請求。
互聯網領域的混淆也算侵權嗎?
A公司成立於2010年,主要業務為通過互聯網從事會議服務預訂、會場安排等會議服務業務,其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大量的廣告宣傳活動,並創辦了具有A公司獨特風格的網站,通過該網站廣泛開展經營業務,經過多年經營維護,A公司及其會議預訂服務在業界和社會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被告B公司成立於2017年,主營業務亦為通過互聯網從事會議預訂服務,其所創辦並用於經營的網頁與原告網頁幾乎完全相同,並在宣傳運營中突出使用A公司字號。故A公司將B公司起訴至法院,主張B公司使用與A公司相同的網頁,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西城法院民四庭庭長王輝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這一規定就涉及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以及網頁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一行為的要件同樣是要求主體之間具有同業競爭關係;域名、網站名稱或者網頁已經具有一定影響;行為人的使用行為具有攀附的故意,並且其使用行為足以導致混淆。A公司與B公司同為從事互聯網會議預訂服務的主體,在A公司苦心經營7年,已經取得了一定的市場影響力和知名度後,B公司橫空出世,直接仿造A公司獨特的網頁創辦了自己的網站,並以此為媒介從事會議預訂服務,這樣的情形下,B公司不可能不知曉A公司和其網頁的存在,其行為明顯具有攀附A公司商譽的意圖,這種企圖不勞而獲、攫取他人商譽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符合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故法院最終判決B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A公司的損失。
王輝表示,“傍名牌”破壞了法律法規,擾亂了市場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權益,損害了知名企業聲譽。有序的市場秩序需要經營者樹立公平、誠信的競爭理念。企業自身須更新觀念,依靠投機取巧難以建立起品牌的忠誠度、信任度、追隨度,更無法在市場競爭中長久立足,主動適應市場經濟要求,以自身優良品質和優質服務拓展市場,才能贏得客户認可。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葉婉
編輯/白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