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報記者 楊昱 實習生 雷其榮 通訊員 馬雷光 鄒晴
員工下班遭遇車禍被認定為工傷,肇事方已賠了錢,用工單位能省下這筆工傷保險待遇嗎?
7月24日,寧鄉市人民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糾紛,員工因侵權獲得的賠償不能替代應享受的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法院要求用工單位如數發放工傷保險待遇。
2018年9月8日,胡某入職寧鄉某食品公司,合同約定基本工資為2000元/月,但公司方未給他繳納工傷保險。當年12月21日,胡某在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傷,傷後住院治療了17天。
2019年4月12日,經寧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胡某所受傷害屬於工傷,經長沙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構成十級傷殘。胡某向寧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食品公司需支付胡某工傷保險待遇7萬餘元。
食品公司表示不服,認為胡某已與肇事者、保險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保險公司也已向其賠償了1.7萬元,賠償款已彌補胡某的損失,故食品公司無需再對胡某進行賠償。由此,食品公司向寧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胡某下班遭遇車禍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而人社部門也認定其為工傷,胡某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本案中,胡某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並構成工傷,其因侵權獲得的賠償不能替代應享受的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寧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食品公司向胡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7萬餘元。
食品公司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服,遂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責編:陳舒儀]
[來源:三湘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