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陶鳳 王晨婷)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辦案單位應當在依法辦案的同時,對符合權屬關係清楚、返還不影響訴訟活動進行等條件的涉扶貧領域財物實現真正快速返還,促使扶貧款物儘快發揮效能。
“按照已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生效前依法開展被害人合法財產返還工作。由於涉扶貧領域財物事關貧困羣眾的切身利益,能解貧困羣眾的燃眉之急,辦案單位應當在依法辦案的同時,對符合權屬關係清楚、返還不影響訴訟活動進行等條件的涉扶貧領域財物實現真正快速返還,促使扶貧款物儘快發揮效能,幫助貧困羣眾早日脱貧致富。”三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定》的制定實施,有利於推進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工作,進一步保障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能,促進國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實。
《規定》適用於涉扶貧領域財物的刑事案件,既包括盜竊、詐騙等普通刑事案件,也包括貪污、挪用等職務犯罪案件。
具體來看,《規定》共12條,主要包括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適用範圍、條件和基本原則。只有同時符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涉案財物權屬關係已經查明,有明確的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返還涉案財物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者案件公正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對涉案財物快速返還沒有異議等六項條件的,才能開展快速返還工作。
對涉案財物中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等物品,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並經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及時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依照本規定快速返還,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為防止對涉案財物一返了之,或因缺乏跟蹤監督,再次出現涉扶貧領域財物不能發放到位或物盡其用等問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完成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後,應當跟蹤瞭解有關單位和組織對返還涉案財物管理發放情況,同時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對於發現有關單位或組織存在管理漏洞的,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確保扶貧款物依法正確使用。
對於涉案財物返還錯誤的,應由決定快速返還的機關及時糾正,依法追回返還財物;侵犯財產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及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