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佈,介紹全國法院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建章立製成果。最高法執行局副局長何東寧提到,為統一執行股權的法律適用,解決實踐中的相關爭議,最高法研究制定了《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何東寧説,利用股權進行投資越來越受到青睞,股權已經成為人們一項重要財產權利,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股權的情況也比較多。但在執行實踐中,由於有關執行股權的法律規定非常少,加上執行股權與公司法等實體法律規定交織在一起,與執行其他財產相比,執行股權是個難點。
何東寧介紹,首先,凍結規則不明確。凍結股權應該向股權所在公司還是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凍結手續,還是都要向兩個單位送達凍結手續,由於凍結規則不明確,實踐中做法不一,尤其在不同法院向不同協助單位送達凍結手續時,如何確定凍結先後順序,存在很大爭議。
其次,評估難。由於公司和被執行股東拒不配合,或者股權所在公司本身缺乏評估所需的有關材料,導致實踐中大量被凍結股權因未能評估而無法進行處置,造成司法和社會資源浪費。
再次,反規避執行難。股權被凍結後,被執行人為規避執行,會與其他股東惡意串通或者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地位,惡意貶損被凍結股權價值。比如,在金錢債權執行案件中,將公司名下僅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低價轉讓,使公司成為空殼,股權價值大幅貶損。
何東寧表示,為此,最高法出台上述《規定》對相關問題予以規範。為有效解決股權評估難問題,《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等部門調取相關材料,也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公司提供。同時,為解決實踐中有些公司高管、控股股東控制相關材料拒不提供的問題,明確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他們提供。相關主體拒不提供的,不僅可以強制提取,而且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規定》提到,為確保評估機構準確評估公司價值並依此確定被執行人股權價值,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審計機構對公司進行審計。在評估機構無法出具評估報告時,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股權實際情況進行“無底價拍賣”,但起拍價要適當高於執行費用。
“這樣規定,一方面可以對拒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形成有力震懾,敦促其配合人民法院的評估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夠有力推動股權處置工作,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避免股權長期凍結不處置造成的司法和社會資源浪費。”何東寧表示。
何東寧説,《規定》還給出防範股權價值被惡意貶損的應對措施。凍結股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公司在實施增資、減資、合併、分立等對股權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前,向人民法院報告;未報告即實施這些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處罰。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抑制不法行為的功能。
同時,《規定》還明確,公司或者董事、高管故意通過這些行為導致被凍結股權價值嚴重貶損,規避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
何東寧表示,這種“事先報告”和“事後救濟”的規則設計,既可以滿足公司的正常經營需求,也為人民法院制裁不法行為和申請執行人尋求救濟預留了規則空間。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實習編輯 向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