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韓某平等9人涉黑案作出二審裁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黎平縣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查明,2014年以來,以被告人韓某平為組織領導者的犯罪組織在黎平縣城及周邊區域,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多起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鬥毆、妨害公務、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並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羣眾,稱霸一方,嚴重擾亂、破壞黎平縣城及周邊區域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給黎平縣社會生產、生活和社會治安秩序造成重大影響,致使多名羣眾或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韓某平等9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
黎平縣人民法院根據上述相關事實和證據,判決被告人韓某平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歐陽某立等8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罪併罰,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並處沒收個人財產或罰金。
一審宣判後,韓某平等被告人不服,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來源:黎平縣人民法院 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貴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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