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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29個罰款事項,也是對行政監管提出更高要求 |新京報快評

由 郎文芬 發佈於 綜合

國新辦舉行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圖/國新辦官方網站

據新京報報道,在7月29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回答新京報記者提問時表示,將取消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29個罰款事項、調整24個罰款事項,並向社會公佈。

這其實是對此前國務院常務會議相關決定的進一步落實。7月21日舉行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取消29個罰款事項,對24個一般或輕微違規行為,按過罰相當原則降低罰款數額。嚴禁亂收費亂罰款。

對應當清理的罰款事項,及時予以取消和調整,是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建設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此舉進一步規範了行政裁量權的隨意性,也明確了日常行政執法過程中的罰款標準——哪些可以罰,哪些不能罰,都有了更為清晰的標準。

接下來,各地首先要做的,就是嚴格執行國務院明確的“三個一律”的清理標準,及時調整相應的配套制度。與此同時,要對日常的執法加強監督力度,不折不扣地落實和執行上述標準,尤其要聚焦與企業和公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領域,打造更為優良的營商環境。

這也並非“一時之興”。2014年通過的《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明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與幅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

要明晰的是,加強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不僅對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穩定社會預期具有重要意義,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應有之義,對於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的推動價值。

而從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角度看,此次對罰款事項的清理,有利於進一步減輕市場主體的額外負擔,讓行政罰款的事項與當下經濟社會發展的節奏更加吻合。

就此去看,此次清理罰款事項的舉措,無疑有利於進一步推進相關部門依法行政的進程,提升政務服務質量,當好“店小二”,讓市場主體可以更放心地開展經濟活動。

道路交通監控攝像頭。圖/IC photo

交通運輸領域,就是此次不合理罰款規定清理的範圍之一。在我國大部分地區經濟社會正在逐步復甦,需要統籌抓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大背景下,清理交通運輸領域的不合理罰款規定,打通既有的物流梗阻,顯然極為重要。

日前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也明確指出,要暢通交通物流。就此去看,清理交通運輸領域的不合理罰款規定,不僅是地方落實中央政治局會議要求的必要之舉,也對穩住經濟大盤,鞏固當前經濟回升向好趨勢有着重要作用。

也正因此,司法部有關負責人在此次吹風會上表示,這次清理的罰款事項只是第一批,接下來司法部將會同其他部門繼續清理其他領域的罰款事項。對此,輿論理當保持樂觀期待。

當然,值得注意的是,取消行政罰款事項並不是取消相關領域的監管,更不意味着監管部門要“躺平”,相反,這對相關方面的監管智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比如,在取消、調整過時的、不合理的罰款事項之後,如何確保市場主體能夠合規發展等方面,都需要職能部門形成新的共識,並有相應的監管機制替代與跟進,切實履行監管職能,落實監管責任。

交通運輸部就提出,在取消、調整不合理罰款規定的同時,鼓勵構建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息化監管為支撐、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體系,努力提升交通運輸行政管理效能。這無疑是打造新型監管體系,讓監管跟得上市場經濟發展節奏的應需之舉。

為此,各地在進一步清理相關不合理罰款事項、規範行政裁量權的同時,顯然也需要在構建更便捷、更有利於市場主體合規發展的監管體系方面下更大的功夫。

也只有如此,方能充分體現國家層面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以持續優化地方營商環境、助力市場迸發更大活力的政策初衷。

撰稿 / 新京報評論員 馬小龍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