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有必要從理論上釐清慈善財產的法律屬性

由 哈愛朵 發佈於 綜合

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提出,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三次分配作為共同富裕的基本性制度安排,備受關注。慈善財產,是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的財富源泉。當前,在推進共同富裕的進程中,有必要從理論上釐清慈善財產的法律屬性,以把握其性質和明晰權責。

第一,慈善財產來源的獨特屬性。慈善財產包含慈善捐贈中的捐贈財產以及慈善信託中的信託財產。它立足於自發、自願的慈善行為,體現着人們的善心和社會責任感,構成調節社會財富分配格局的“道德之手”。

近段時間以來,在鄉村振興、脱貧攻堅等重大戰略任務和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災害事件中,慈善財產所彰顯的道德力量貢獻突出。據民政部《2020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20年底,全國社會組織捐贈收入共1059.1億元,慈善信託合同規模達24.7億元。

一方面,慈善財產為困難羣體和受災羣眾提供了改善民生的物質保障,另一方面,也飽含着公眾扶貧濟困、守望相助的友善精神和優秀美德。可以説,慈善財產的來源和運用,深刻詮釋了共同富裕是物質層面和精神層面的全面富裕。

第二,以慈善財產為客體的法律關係的交叉屬性。這主要表現在慈善捐贈的法律關係中。慈善財產可以用來設立捐助法人,也可通過慈善組織捐贈,或直接向受益人捐贈。捐出財產設立公益法人屬於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一對一的直接捐贈為單純的贈與關係。

而當捐贈人先將財物捐贈給慈善機構,再由後者按照公益用途分發給受益人時,則關涉多重法律關係:從捐贈人贈與財產的無償性而言,類似贈與;從特定受益人有權向受贈人取得債權的角度,合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規範;受贈人負有為募集目的而使用捐贈財產的義務,捐贈人有權請求其履行該義務,符合信託讓與的基本原理。正是不同法律關係的交織,決定了慈善財產所有權歸屬問題的複雜性。

第三,慈善財產所有權的社會屬性。慈善財產獨立於捐贈人、管理人和受益人。

首先,慈善財產脱離於捐贈人。以慈善財產設立捐助法人的情形下,捐贈財產構成法人的初始財產。在直接贈與的場合,對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的財產,除法定情形外,無論是否履行交付或登記手續,贈與人均不得行使撤銷權。捐贈財產滿足物權移轉效力要件時已成為慈善財產,不能再返還於捐贈人。當財產捐贈給已設立的慈善組織或慈善信託計劃時,顯然已不屬於捐贈人。

其次,受贈人或受託人對慈善財產不享有完全物權。慈善組織接受捐贈後不能隨意處分捐贈財產,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將捐贈財產用於慈善目的;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有管理和處分權,但非實質上的所有權。

最後,受益人享有要求受贈人給付的訴權,但不得對慈善財產強制執行。可見,慈善財產上沒有明確的所有權人。然而,慈善財產與無主物有本質的不同。慈善財產沒有所有人的根源在於所有權概念和原理的適用存在困境。在法律屬性上,慈善財產類似於信託財產,是獨立的目的財產,歸屬於社會。

將慈善財產視為獨立財產,這既是理論的應然,也是實踐的必然。在此次抗疫中,慈善財產被歸集至特定機構、上繳至財政部門的事件曾引發輿論質疑,公益組織濫用慈善財產、善款去向不明的現象也偶見報端。為此,保護慈善財產,讓其落到實處,至關重要。

目前,我國已有一些地區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2021年7月1日施行的《山東省慈善條例》明確禁止慈善組織擔任保證人,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2021年9月2日公佈的《上海市慈善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嘗試依託大數據資源平台,健全慈善財產的管理和監督,讓慈善在“陽光下進行”。

此外,還有科技公司利用區塊鏈技術搭建新型公益平台,通過智能合約的自動執行,無需人工干預即可保障公益目的的完成,達到真正的專款專用。這些為慈善財產實現風險隔離和排除外部干擾提供了思路和方向。

三次分配能否有效促進共同富裕,鼓勵公眾參與、倡導善心善行是重點,讓善心能夠“放心”也同樣關鍵。在致力於發展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慈善事業被賦予了新的時代內涵。明確慈善財產的性質和定位,強化規範運作意識,有助於社會慈善力量的發展壯大,從而助推共同富裕。我們期待各方抓住機遇,培育慈善財產的獨立運行機制,使社會成員自願參與財富流動的同時獲得安全感。

(作者為北京物資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