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31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發佈《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釋通過規定在農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懲處,加大刑法對食品安全的全鏈條保護力度;通過規定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為的懲處,實現刑法對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護,為打擊相關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適用依據。
值得關注的是,解釋規定了多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羣體食品安全特殊保護的條款。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安翱表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於身體機能原因,更容易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侵害。如何讓“一老一小”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全社會共同關心的大事,也是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針對司法實踐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護的薄弱環節,解釋從多方面對保護該羣體食品安全作出規定。
針對特殊食品作出規定。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往往是嬰幼兒主要營養物質來源,甚至是唯一營養物質來源。為此,解釋明確規定,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將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針對特殊機構場所作出規定。中小學校園周邊往往成為“五毛食品”氾濫的重災區。這些食品往往添加過量食品添加劑,甚至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質。對此,解釋明確規定,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為相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針對“保健品坑老”行為作出規定。近年來,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通過“免費體檢”“健康講座”“專家義診”“誇大療效”等手段,虛構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療效,欺騙老年人高價購買,牟取暴利。對此,解釋明確規定,實施此類犯罪,符合詐騙罪規定的,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銷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22年01月01日 0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