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暨人民法院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最高法此次公告的10件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民事虛假訴訟典型案例和刑事虛假訴訟典型案例各5個。
放貸人索要已清償債務被認定虛假訴訟
加強對虛假訴訟的甄別、查處力度
“訴訟不是兒戲。當事人要依法誠信行使訴訟權利,不要鋌而走險,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煩’。”發佈會上,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鄭學林通報了5件民事虛假訴訟典型案例的情況。這些案例涉及執行異議之訴、民間借貸、偽造離婚協議逃避執行、虛構勞動債權騙取拆遷補償款等實踐中常見的虛假民事訴訟形式和手段。
據介紹,案例1是被執行人甲公司為逃避執行捏造事實,冒用艾某某等63人名義提出執行異議而引發系列虛假訴訟,影響極為惡劣。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繼續執行,並依法對甲公司從重處罰。
案例2中,職業放貸人周某隱瞞民間借貸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已經消滅的債務,對其行為應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處,認定為虛假訴訟。
案例3是被執行人的原配偶高某某依據虛假離婚協議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意圖轉移財產逃避執行。高某某在民事執行程序中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提出執行異議的行為,妨害了正常民事訴訟秩序,也屬於虛假訴訟行為,應予處罰。
案例4是甲公司與員工惡意串通,意圖通過虛構勞動債權騙取拆遷補償款而製造的虛假訴訟,屬於典型的惡意串通型虛假訴訟。因該虛假訴訟實際由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張某主導,人民法院對該公司及張某予以處罰。
案例5中,虛假訴訟行為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後,又因其虛假訴訟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被判令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責任,因為虛假訴訟致人損害符合侵權行為一般特徵和構成要件,屬於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行為人因虛假訴訟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不影響其承擔侵權責任。
鄭學林表示,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工程,希望各級人民法院通過上述5件典型案例,統一對於民事訴訟中虛假訴訟行為構成要件、法律責任、處罰原則的認識,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進一步加強對虛假訴訟的甄別、查處力度。
依法判處一大批虛假訴訟犯罪分子
警醒公眾要誠信訴訟,否則可能被追究刑責
“虛假訴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十分嚴重,有必要通過刑罰手段予以規制。”最高法刑四庭副庭長葉邵生表示,人民法院高度重視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依法判處了一大批虛假訴訟犯罪分子。
葉邵生介紹,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增設虛假訴訟罪以來,人民法院每年審結的虛假訴訟罪案件數量、定罪人數以及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重刑人數逐年遞增,取得了良好效果。與此同時,最高法先後研究出台多個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統一虛假訴訟犯罪案件裁判標準。
發佈會上,葉邵生通報了5起人民法院刑事虛假訴訟典型案例,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的問題,進一步明確了虛假訴訟罪的行為特徵、定罪標準、共同犯罪認定、總體處罰原則等法律適用和刑事政策把握問題。
其中,案例6和案例7分別是通過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並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捏造事實騙取民事調解書並據此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等手段實施的虛假訴訟犯罪,對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行為方式和定罪標準作了進一步明確。
案例8是“套路貸”虛假訴訟犯罪,進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的總體原則;案例9和案例10分別是法院工作人員、律師與他人串通共同實施的虛假訴訟犯罪,明確法院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律師與民事訴訟當事人通謀、共同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構成虛假訴訟共同犯罪。
葉邵生表示,上述典型案例可以為司法機關依法審理虛假訴訟犯罪案件提供指引,同時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虛假訴訟違法犯罪、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警醒社會公眾要誠信訴訟、依法行使訴權,否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具有很強的警示教育意義。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實習編輯 向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