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4日電 10月14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有關情況。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李文勝介紹,《指導意見》對實施“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了梳理,分類予以明確。常見情形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詐騙類,一類是敲詐勒索類。
李文勝介紹,近年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頻發,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如某地辦理的一起“碰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林某等多人共同謀劃,故意與被害人發生碰撞,假裝倒地並將事先準備好的動物血擠在耳朵裏假裝受傷流血,騙取對方賠償金。又如犯罪嫌疑人薛某等十餘人事先在飯店周圍物色酒駕目標車輛,並故意駕車與之發生剮蹭交通事故,以告發酒駕為由迫使目標車輛司機選擇賠錢私了。“碰瓷”違法犯罪活動不僅嚴重侵害人民羣眾的人身、財產權益和安全感,而且還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致使一些羣眾遇有老人倒地等情形不敢救助,有必要予以嚴懲。
李文勝稱,實踐中,實施“碰瓷”的違法犯罪分子往往以此為業,一些由“碰瓷”結成的犯罪集團更是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其手法具有多樣性和隱蔽性,有的在“碰瓷”行為被識破後,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搶劫、搶奪、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甚至還滋生黑惡勢力,成為影響社會治安的重大隱患。
李文勝指出,“碰瓷”違法犯罪活動一直是公安機關打擊的重點,由於“碰瓷”行為涉及詐騙、敲詐勒索等刑法中多個罪名,實踐中情況較為複雜,需要由公檢法三家聯合出台指導意見,對辦理此類案件予以規範。
此次,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台了《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是一部專門指導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規範性文件,是對實踐中辦理此類案件經驗的總結,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對“碰瓷”違法犯罪予以明確界定。“碰瓷”是羣眾對這一類社會醜惡現象約定俗成的用語,以往由於沒有明確定義,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確。為解決這個問題,經調研後,在《指導意見》中對“碰瓷”進行定義,即所謂“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這就第一次對“碰瓷”行為作出了準確界定,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指引。
二是揭露了“碰瓷”犯罪的主要手段方法。實踐中,通過“碰瓷”實施犯罪的方式多樣、手法繁多。有的不法分子通過“設局”製造或者捏造他人對其人身、財產造成損害來實施;有的通過自傷、造成同夥受傷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損傷,誣告系被害人所致來實施;有的故意偽造或者製造交通事故,或者利用被害人酒後駕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害怕被查處的心理來實施;有的在“碰瓷”行為被識破後,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搶劫、搶奪、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等。《指導意見》在總結以往辦案的基礎上,通過列舉“碰瓷”犯罪的慣用手法,向社會揭露了“碰瓷”犯罪的本質,提醒廣大羣眾避免上當受騙,同時震懾違法犯罪分子。
三是全面構建了懲處“碰瓷”行為的制度框架。《指導意見》對實施“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了梳理,分類予以明確。常見情形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詐騙類。即製造假象,採取欺騙、矇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的情形,其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另一類是敲詐勒索類。即不僅製造假象,而且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以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
另外,《指導意見》還規定了其他與“碰瓷”相關的犯罪,如採取轉移注意力、趁人不備等方式,實施盜竊罪、搶奪罪;毀壞他人財物、暴力劫取他人財物,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搶劫罪;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以及故意或者過失致人傷亡、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搜查他人人身,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等。
同時,《指導意見》還規定對實施“碰瓷”,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四是加大對“碰瓷”犯罪團伙、黑惡勢力犯罪的打擊力度。實踐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現團伙化和集團化的特點,甚至在一定地區形成黑惡勢力。與單個主體實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實施、通過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實施的“碰瓷”犯罪的社會危害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惡劣。
為此,《指導意見》對“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和從嚴從重懲處予以明確,規定對於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有利於剷除此類犯罪組織的根基,淨化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