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週刊-經濟網訊 天眼查APP顯示,4月7日,元氣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公佈,案號為(2021)京行終377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原審原告)為元氣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為國家知識產權局。
一審法院查明:訴爭商標申請號為33182710,申請日期為2018年8月29日。天眼查商標信息顯示,該申請號對應商標為“燃”,國際分類為30-方便食品。引證商標包括註冊號為11440917、8354689等九個引證商標。
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上述各引證商標若共存於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元氣森林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基礎商標經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因此其不能延續至訴爭商標。截至原審判決作出之日,各引證商標均為有效狀態,元氣森林公司請求法院暫緩審理的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元氣森林公司的訴訟請求等。
上訴人元氣森林公司訴稱,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燕窩梨膏;調味品;冰淇淋”複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八、九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元氣森林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等。
最終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新媒體編輯:何穎曦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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