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黎秀敏 實習生鍾子怡 通訊員邱嘉瀅承包填湖卻填入有毒垃圾,隨後垃圾被鑑定出有毒物質超標,涉事者因嚴重危害自然環境,最高被判處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二萬元。
案情:違反承包協議私自傾倒“有毒物質”
惠東縣大嶺鎮某村多年前因挖磚泥,而形成一個大深坑的磚湖,處於安全考慮,村小組決定填埋。2017年,村小組對外招標,王軍(化名)中標,雙方簽訂《磚湖填土協議》,約定填土時不得填入生活、工業垃圾。但王軍違反協議約定,夥同莊衞(化名)將磚湖提供給他人傾倒各類垃圾,並安排楊劍(化名)和楊剛(化名)在現場管理,指揮車輛傾倒垃圾,並向傾倒垃圾的司機收取15至300元不等的費用。
經鑑定,案件中所傾倒的固體廢物及其產生的滲濾液主要涉及的污染物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其中砷為8.4倍、鉻1.16倍及鋅0.16倍超標。2019年,公安機關通過掛網追逃將楊劍抓獲歸案,楊剛投案自首。
判決: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惠東法院審理認為,莊衞、王軍違反國家規定,提供場地供他人非法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楊劍、楊剛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
鑑於王軍當庭認罪,案後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楊劍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自願認罪,系坦白,楊剛主動投案自首,且二人系從犯,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王軍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二萬元;判處莊衞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判處楊劍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八萬元。判處楊剛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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