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雲南頻道 原創稿
12月10日上午,雲南省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法院院長朱耀元擔任審判長、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汪某兵、曾某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案。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李雲兵出庭提起公訴,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調解員、建築行業代表以及農民工代表到庭旁聽。整個庭審過程規範流暢、秩序井然,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陳述和辯論。
被告人汪某兵、曾某紅二人於2017年從雲南某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雲南古滇名城某地塊工程,併合夥成立雲南某橋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汪某兵為法人代表,曾某紅任公司監事,二人口頭商定該公司由二人合夥經營,所得利益均分。
2020年工程結束時,該建築勞務公司共獲得2100餘萬元工程款,但二人仍拖欠鄧某等工人400餘萬元工資。被拖欠工資工人多次投訴,昆明市晉寧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於2021年1月29日責令該公司2021年2月5日前支付拖欠工資,但該公司至今未支付拖欠工資。經晉寧區人社局多次通知,二被告均未到指點地點配合處理。後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告人汪某兵、曾某紅已支付勞動報酬11.1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某兵、曾某紅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而不支付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6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晉寧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取保候審期間,被告人存在支付欠款機會但沒有正向結果,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誠信觀”,綜合考慮多方因素應當判處實刑。
為進一步加強保護勞動者獲得報酬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誠信價值體系,合議庭當庭宣判:被告人汪某兵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曾某紅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並責令二人繼續履行支付拖欠工資餘款的義務。二被告均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劉東明、趙夢婕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