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社保新政策請您查收

文/本報記者 何無痕

製圖/張平原

對於在廈門工作、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員,社會保險參保政策的落實,將為他們提供更好的工作生活環境,解除他們在廈門發展的後顧之憂,為特區建設提供更加充裕的人力資源保障。近年來,有許多社會保險參保領域的新政策,羣眾知曉率還比較低。

這些社保基金安全相關政策與港澳台居民、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保政策,請在廈門生活的羣眾查收啦。

港澳台居民

與內地居民在社保方面享受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41號)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41號令”規定,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就業的,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及在內地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內地居住且辦理居住證但未就業的,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

同樣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快遞員、外賣送餐員、網約車司機、網店從業人員、微商、建築業工人、家政人員、出租車司機、社區服務人員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如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其辦理參保登記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如符合“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情形的,自2018年7月1日起,根據《關於持有廈門市居住證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意見的通知(廈人社[2018]125號)》規定,非廈門户籍人員,持有廈門市居住證的,也可以在廈門市參加或接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非廈門户籍人員,未辦理廈門市居住證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越來越多利民便民政策讓我們享受祖國的發展成果。社保基金惠萬家,基金安全靠大家。日常工作中,有個別參保人或家屬違法違規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已被法律法規規章明令禁止,同時還必須承擔相應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待遇領取人死亡

家屬未及時報告繼續領取待遇,將被嚴懲

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後,其親屬要在7日內向原單位或直接向其支付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報告後會及時停發相關社保待遇。待遇領取人家屬若隱瞞待遇人員死亡事實,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服刑人員

服刑期間停發養老待遇

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業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保”)待遇人員被刑事拘留或被逮捕的,暫停發放養老待遇,如果法院判其無罪,予以補發被刑事拘留或被逮捕期間的養老待遇。

領取企業保、居民保待遇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停發其在監服刑期間養老待遇。

領取企業保待遇人員刑滿釋放後可以按服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養老待遇,次年可參與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領取居民保待遇人員刑滿釋放及社區矯正期間按規定的標準發放。

領取企業保待遇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即社區矯正),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社區矯正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領取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機關保”)待遇人員被判刑後暫停發放基本養老金,刑滿釋放或矯正期滿後,根據組織人事部門核定的標準發放待遇。

領取失業金人員被判刑後喪失領取資格,社保經辦機構獲取到待遇領取人服刑情況後會及時停發失業金。

若有多發各類社保待遇情況,必須退還多領的待遇。

不得重複領取

養老待遇

只能保留其中一個

參保人員只能享受一份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分為兩大類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工保”,職工保包括企業保與機關保)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保”)。

重複領取職工保待遇分為三種情況,一是跨制度重複,一人在同一地市同時領取企業保待遇和機關保待遇;二是跨地區重複,一人在不同地市同時領取企業保待遇或同時領取機關保待遇;三是跨地區+跨制度,一人在一地領取機關保待遇,在另一地領取職工保待遇。這三種情況都只能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係應予清理。根據我省相關規定,2016年12月前重複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再清退,2016年12月(含12月)後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予退還。

職工保與居民保也同樣不允許跨地區、跨制度重複領取。由於居民保待遇水平與繳費標準較低,部分人羣(如貧困人員與2010年6月前滿60週歲的人員)甚至不需要個人繳費就能享受待遇,個別羣眾誤以為可以在一地領取職工保待遇,在另一地領取居民保待遇。實際上,這同樣屬於違規行為,應儘快到居民保待遇領取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清退手續。

來源:廈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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