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開始,你到手的年終獎可能發生變化。
2022年1月1日起,年終獎個税“二選一”過渡期結束,年終獎須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對不同收入羣體來説,這一變化帶來的影響也不同。
不少人已經注意到,每年在個税APP上辦理彙算的時候,其中有一步是選擇年終獎“併入綜合所得納税”或“單獨納税”。這實際上是新一輪個人所得税改革規定的一項過渡政策。
新一輪個税改革從2019年起全面實施,主要是將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合併為“綜合所得”,並按照合併後的綜合所得額納税,統一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針對年終獎,政策做了單獨規定。
個税改革前,年終獎一直享受的是“單獨計税”的優惠政策。按照改革的新要求,年終獎也必須併入綜合所得,“合併計税”。為了保證政策平穩順暢地銜接,當時設置了三年過渡期。過渡期間,納税人可以在年終獎單獨計税和合並計税之間“二選一”。如今,過渡期即將結束,明年開始,年終獎將只有一種計税方式,即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
明年起年終獎合併計税
個體税負增減情況不同
這一變化將對納税人的税負產生什麼影響?我們先來看看兩種計税方式的不同。
年終獎單獨計税,是將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以得到的數額對照綜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年終獎合併計税,是將年終獎與四項收入合併為綜合所得,採用的公式為:應納税額=完成各項扣除後的綜合所得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年度表)-速算扣除數。
在一個人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如果此前已經選擇了年終獎合併計税,那麼2022年後税負不會有變化;如果過渡期內選擇年終獎單獨計税,那麼2022年合併計税後,可能適用更高一檔税率,或導致個税税負相應增加。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個體的收入構成、收入層次差異較大,税負的增減將呈現不同的情況。
儘管合併計税後,有人會多繳税,有人會少繳税,但總體上,這樣的調整是從公平的角度出發,使個體間的税負更加平等。避免相同收入的兩個人,僅因為發放薪酬的方式不同而導致繳納税款不同的情況發生。
年終獎單獨計税時税率更低的
明年可能多繳税
如果年終獎單獨計税時適用的税率低於或等於合併計税後的税率,那麼這部分人明年要多繳税。
例如,A某有年終獎5萬元,適用10%一檔税率;其他綜合所得在減去五險一金、免徵額、各項扣除後為10萬元,適用10%一檔税率。
單獨計税時,A某的年終獎需納税“5萬元×10%-210(速算扣除數)=4790元”,綜合所得應納税“10萬元×10%-2520=7480元”,兩者相加,A某應納税12270元;
合併計税時,A某的應納税綜合所得額為5萬元+10萬元=15萬元,15萬元適用20%一檔税率,因此,A某應納税15萬元×20%-16920=13080元。
也就是説,明年實施年終獎合併計税後,A某需要多繳税810元。
工資薪金不用繳税的
年終獎合併計税更划算
對於那些平時的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不用納税的個人來説,年終獎合併計税更加划算。
假設,B某年終獎為5萬元,適用10%一檔税率;其他綜合所得為8萬元,“五險一金”為1.5萬元,免徵額為6萬元,專項附加扣除為2萬元。
單獨計税時,B某的年終獎需納税“5萬元×10%-210(速算扣除數)=4790元”,其他綜合所得低於個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因此不需要繳納個税。所以,B某應納税4790元。
合併計税時,B某的應納税所得額為3.5萬元(5萬元+8萬元-1.5萬元-6萬元-2萬元),適用3%一檔税率,速算扣除數為0,因此,B某應納税3.5萬元×3%-0=1050元。
可見,對B某來説,年終獎合併計税更加划算,可以少繳税3740元。
年終獎單獨計税時税率更高的
大部分人會少繳税
如果年終獎單獨計税時適用的税率高於其他綜合所得適用的税率,那麼合併計税後,這其中的大部分人會少繳税。
例如:C某有年終獎15萬元,適用20%一檔税率;其他綜合所得在減去五險一金、免徵額、各項扣除後為10萬元,適用10%一檔税率。
單獨計税時,C某的年終獎需納税15萬元×20%-1410=28590元;綜合所得應納税10萬元×10%-2520=7480元,兩者相加,C某應納税36070元;
合併計税時,C某的應納税所得額為15萬元+10萬元=25萬元,適用20%一檔税率,因此,C某應納税25萬元×20%-16920=33080元。
這樣一來,年終獎合併計税對C某來説是更划算的,可以少繳税近3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存在一些特例,當C某的其他綜合所得接近10%一檔税率的上限(144000元)時,假設為14萬元,年終獎合併計税後C某的個税税負仍會輕微上升,大約需要多繳1000元個税。
多知道一點
今年年終獎提前到2021年底發,
就不用合併計税了嗎?
過渡期即將結束,有建議提出,企事業單位可以將年終獎提前至2021年底發放,以規避税負提高。這招可行嗎?
記者查詢了相關規定,年終獎單獨計税優惠政策需要按照納税年度來計算,一個納税年度內只能採用一次,如果2020年的年終獎已經在2021年初申報了,並且選擇了單獨計税,那麼就算今年的年終獎提前到2021年底發放,也不能再享受單獨計税的優惠政策,必須併入綜合所得合併計税。
記者│姜慧梓
編輯│劉夢婕
校對│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