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提高城鄉低保最低標準 廣深最低為每月1087元

中新網廣州3月11日電 (蔡敏婕 莫冠婷)廣東省民政廳11日發佈消息稱,該省提高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和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與2020年相比,2021年以3.5%增幅提高四類地區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和補差水平最低標準。

根據《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制度的通知》要求和2021年廣東省政府“十件民生實事”部署,日前,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民政廳印發《2021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分四類地區制訂廣東城鄉低保最低標準。

其中,廣州、深圳等一類地區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1087元;珠海、佛山、東莞、中山等二類地區為每人每月967元;惠州、江門(不含台山、開平、恩平市)、肇慶(不含所轄縣)等三類地區為每人每月853元;汕頭、韶關等四類地區城鎮為每人每月800元、農村為每人每月551元。

2021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從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各地應當對未達標的月份按當地政策批准實施新標準當月的低保名冊予以補發,其中,2021年新納保的低保對象按實際批准月份計補。

據悉,截至2021年2月底,廣東共有城鄉低保對象143.6萬人,其中城鎮15.2萬人,農村128.4萬人。

此外,廣東省民政廳同步印發《關於提高2021年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分別按不低於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且不低於當地現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確定”的標準,以及民政部關於集中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相統一的要求,同步制訂和發佈當地2021年特困人員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標準,逐步縮小城鄉供養標準,並按程序報該省民政廳備案。

廣東省民政廳稱,各地應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當地發佈的2021年特困人員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標準,於每月20日前將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金髮放至個人賬户、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金撥付至供養服務機構賬户,並於2021年6月底前完成補發工作。各地要運用信息系統,健全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資金髮放台賬,完善供養資金監管機制。

據悉,截至2021年2月底,廣東省共有城鄉特困人員22.2萬人,其中農村20.7萬人,城鎮1.5萬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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