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質疑的即食燕窩,暴露了直播帶貨哪些問題?

當下網紅帶貨、直播帶貨如火如荼,其爆發式發展也產生了一些問題,比如觀看人數、銷售數據“注水”,虛假宣傳等,惡意刷單、花式踢館、虛假舉報等同業競爭問題也時有發生。而最新的事件,則是網紅辛巴和職業打假人王海的對峙。

王海指控辛巴所售即食燕窩產品“就是糖水”;辛巴方否認指控,稱其是按銷售公司提供的產品信息進行直播推廣,目前已將產品送檢,若消費者不滿,可申請退款退貨,自己會全力幫助維權。

雙方的爭執,將公眾目光再次聚焦到了燕窩功效的爭議上。加之辛巴這類熱門主播陷於其中,事情便更加複雜且具戲劇性。

事實上,當主播為自己的店導流時,承載的是銷售者角色。據有關法規,因產品質量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包括修理、更換、退貨、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等。受害人可向生產者索賠,也可向銷售者索賠。哪怕責任是生產者的,消費者也可先找銷售者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再向產品生產者追償。

如果主播是引流到其他店鋪,其擔任的便是廣告代言人角色。回應中,辛巴也強調其不涉及採購,只是廣告代言。據相關法律法規,直播中產出了歸屬於商業廣告內容的,電商主播需按照《廣告法》規定承擔廣告代言人的責任與義務。其責任明顯要小一些,但也是明確的,需履行審查義務,保留產品生產者的官方證明文件。

那麼,回到最初的問題:燕窩產品有沒有標準呢?答案是“有”。首先是食品生產許可。辛巴賣的燕窩產品,只要印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碼,便可認為是合格食品。

另一個則是行業標準。中國是燕窩消費大國,但目前並未出台國家強制標準和行業標準。可資參考的,是燕窩專家委員會於2018年發佈的《中國藥文化研究會即食燕窩團體標準》。按此標準,辛巴帶貨的燕窩不達標,但該標準並非強制標準,不影響其法律意義上合格。

所以,廣告代言人只審核行政許可,就會入這個坑。職業打假人當然深諳其中的法律關係,但源於市場壓力的監督,總是一件好事。

某種程度上,燕窩沒有強制標準,就是這次事件的根本起因。而沒有強制標準,或與燕窩本身的爭議有關:賣燕窩到底是不是在收智商税?支持者説,燕窩中的唾液酸對神經發育、提高免疫力等都有重要作用,而“在所有已知食物中,燕窩中唾液酸的含量是最高的。”反對者則認為,其功效只停留在動物研究層面,並不能説明對人有何作用,更何況唾液酸也存在於許多日常食物中,甚至人體自身也會分泌。

今年2月,全國12320衞生公益熱線官微稱,阿膠只是“水煮驢皮”,並非好的蛋白質來源,引發爭議。隨後中藥協會表示阿膠療效確切,否定有違科學。12320熱線官微也致歉。這意味着,官方蓋棺論定,買阿膠不是智商税。由此看來,燕窩是不是智商税,其最終解釋權還在有試管、有儀器的相關機構與部門,而不是隻有麥克風與手機的直播老鐵。

其實,在很多類似事件中,直播只是一系列問題最終的顯現場所,並非問題的發生場所,也不是問題的原因所在。日前中消協發佈的《“雙11”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中的案例也大抵如此。

因此,在討論相關問題時,還是應理性追尋其起點,才能根本解決問題,而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當然,對主播而言,即便沒有相關責任,但對於有爭議的商品,也不妨保持嚴謹,遠離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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