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2月22日電 (記者 張素 梁曉輝)對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長江保護法草案三次審議稿擬增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的規定。
作為中國第一部流域專門法律,長江保護法草案三次審議稿22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
草案三審稿提出,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
草案三審稿提出,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採砂活動,或者在禁止採砂區和禁止採砂期從事採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於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採砂許可證。
草案三審稿還擬充實完善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的內容,其中包括擬增加制定長江流域河湖岸線保護規劃和河道採砂規劃的內容、擬增加提高城鄉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的規定、擬增加重點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內容等。
結合一些地區的實踐經驗,草案三審稿擬增加長江流域區域協同立法、執法的規定。同時,為推動長江流域協調、高質量發展,擬增加協同推進長江流域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實施,促進城鄉融合發展的內容。
草案三審稿還根據國家有關擴延長江河口禁漁範圍的新舉措,擬將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納入長江流域禁捕範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