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財產標的物權屬大多較為複雜,因此,法院在委託拍賣過程中出現錯誤的事情偶有發生。這使得買受人通過法院拍賣程序競買的風險增加。實踐中,對因人民法院、仲裁機關等在事實認定、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錯誤而導致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被撤銷而啓動執行迴轉程序,那麼啓動執行迴轉程序有哪些方式,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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啓動執行迴轉程序有哪些方式,條件是什麼?
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胡恆星律師解答:
方式為,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
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迴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
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胡恆星律師解析:
執行迴轉,是指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 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採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
執行迴轉的條件:
1、形式要件:原執行程序已完畢。原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而進行的執行程序已經進行完畢,若仍處於執行過程中,發現執行根據有錯誤,執行人員可以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
2、實質要件:據以執行依據被人民法院撤銷。執行程序的發生以生效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為前提,若依法定程序被撤銷,法院則喪失了執行的基礎和正當性。
3、新基礎: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中,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人民法院應根據新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迴轉。